開國道問1968肯定稱「路肩開放 」 他卻冤枉收到4千罰單
柯姓男子開車經國道1號違規行駛路肩被開罰4000元,他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電詢高速公路局1968服務人員明確說「已開放」才行駛,台中區監理所則稱是雙方對話認知誤解;法院勘驗對話,發現1968人員明確跟柯說「有開放了」,柯基於信賴無過失可言,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經查,柯男今年1月23日上午11點多開車經國道1號北向31.4公里,因「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違規被檢舉開單,經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裁罰4000元。
柯男不服提行政訴訟,表示當時路況不熟,就打給高速公路局北部交通控制中心,詢問該北上路段有無開放路肩,經接人員明確表示「已開放」,他才切換到路肩行駛,事後卻遭檢舉違規。
柯男認為,高速公路局是政府機關,一開始監理單位跟他說只要舉證明確有致電行控中心就可撤銷罰單,事後卻搪塞是他去電1968行控中心詢問時,雙方口頭溝通誤解,顯是卸責,主張撤銷原處分。
台中區監理所抗辯稱,當時客服人員回答柯男稱,接近環北路段有開放路肩,但對話是雙方對於「路段認知」的誤解,且客服人員身處交控中心內,無法實際對高速公路各路段瞭如指掌,只能以用路人所述路段,憑己認知回覆,難免產生誤解,認為原處罰無違誤。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行控中心人員回覆,即代表養護工程分局的行政行為,若該行為足以使用路人認為得以使用路肩,基於行政一體性,台中區監理所對柯男再處罰,有違行政程序法「誠實信用原則」。
法院再勘驗當時對話,發現柯男明確說因為沒看到標示牌,詢問有無開放路肩,服務人員回覆「我們工程師說那個有開了」,柯再確認「高架33K這邊有開路肩了」,對方說「對,他說開了」。可見服務人員對國1北上32、33公里有無開放路肩,回覆明確無模棱兩可。
法院認為,柯男因此行駛路肩,是合理信賴1968服務人員指示,無過失可言,認定他沒有違規的故意、過失,判處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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