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爸工作感情不順傷兒還想一起走 友報案撿回一命下場出爐
新北市陳姓單親父親3年前因工作和感情不順而心情低落,在家帶2歲兒子欲輕生,所幸經朋友報案,消防人員將陳及其子送醫撿回一命,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殺人未遂罪各判刑6月、5年2月,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改判4月、5年1月徒刑,可上訴。
陳平時獨自撫養兒子,因負擔過重,2020年7月7日晚間10時許先在租屋處傷害兒子,之後又企圖尋短,所幸他事前曾向朋友表明死意,友人察覺有異報案,消防員將陳和兒子送醫救治才倖免於死。
陳否認犯行,供稱當時他在廚房,兒子在睡覺,並未與他一起,他認為不會影響兒子,他是在警察敲門才把門打開將兒子抱給警察,「我只想自己去死,並不希望兒子死掉」。
一審認為陳未考慮兒子是獨立生命個體,而非專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隨意毆打成傷,甚至欲結束自身及兒子性命,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都不可取,違反父親對子女負保護教養義務的程度重大,不宜輕縱,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殺人未遂罪各判刑6月、5年2月。
二審認為傷害部分一審疏未考量陳是因管教原因而下手,量刑因子不同,因此改判4月徒刑;另殺人未遂部分,陳上訴後改口坦承犯罪,量刑因子也有不同,因此稍加減刑,改判為5年1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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