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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上大夜班不治 隱瞞病史判賠打折
徐母認為,二○二○年十月至十一月間,徐男僅休假一天,等同於發病前,連續四十二天出勤大夜班,且每日工時長達十點五至十二小時,依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認定參考指引,徐男死亡與工作負荷過重有因果關係。
保全公司反駁,徐男每月工作時數均未逾二八八小時,且徐男早班工作原負責信件收發,人員及車輛進出管理,公園巡視等,事發當天,昆仲公園晚間上鎖,徐男晚班僅負責每兩小時工作巡視,其餘皆屬備勤,可自由休息,工作量並無過重。
徐男應徵時按照「高雄市保全商業同業公會」規定,前往大東醫院進行體檢,有主動脈彎曲、主動脈擴大、高血壓等舊疾,依病歷鑑定書無法判定徐男是因工作負荷,致使病況惡化。保全公司主張,徐男疏於照顧舊疾,本身就有過失。
法官審酌,依徐男體格、腰圍來看,屬肥胖體態,體檢血壓偏高,主動脈擴大,但徐男並無就醫控制病情,徐男出血性腦中風與工作負荷過重間的因果關係,僅涉及因果力多寡判斷,無法決斷工作負荷是否為徐男死因。
法官認為,徐男往生前一個月加班時數逾一○七小時,超過法律允許四十六小時甚多,且連續輪值夜班,保全公司應就工作負荷妥善規畫,雇主本可注意,卻讓徐男超時工作,顯有違法之虞。
不過,徐男疏於控制疾病進程,同為死因之一,而徐男於應徵資料表上,就高血壓部分並無勾選,甚至確認簽名,認應減輕雇主四成責任較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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