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警壓制逮捕受傷 律師卻給錯建議害他民事、國賠都落空
高雄黃姓男子2019年11月22日晚間下班回家,碰到路邊臨檢不配合,被警方依現行犯逮捕,因不滿警方執法害他受傷,聽從律師建議「告民事訴訟比較快,跟機構反應沒結果」,結果民事訴訟被法院認為警察屬公務員,應走國賠程序駁回;黃男接著提國賠,最後因請求權時效超過2年,國賠也敗訴,討不到「公道」。
黃男2019年11月22日深夜11點下班回家,在楠梓區加昌路遇到楠梓分局員警,被張姓員警攔停,他按要求出示身分證,張男卻跟其他人聊天、說笑,他反應後,卻被張男吼「我是警察吶」,想要打1999市民電話申訴,還被張男阻止。
黃男不滿,指控張男趁他打電話時扯掉他安全帽,還把頭壓在路上,抓住手銬拖行約4公尺,害他受傷沒辦法到清潔隊上班。
黃男為了求償,找了律師諮詢,律師主張「打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比較快,跟機構反應是沒有結果的」,因此黃男先走民事訴訟途徑,包含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向張姓員警索賠50萬元。
去年4月,橋頭地院簡易庭審理後,認為張姓員警是依法執行的公務員,黃男若因為員警執勤時權益受到侵害,應走國賠程序,而非民事訴訟,以他請求無理由,駁回他的聲請,訴訟吞敗後,同年5月,黃男再提國賠聲請,包含工作損失、醫藥費等,合計向警方求償200萬元。
楠梓警分局則反駁,稱當時黃男不配合臨檢,還故意推擠張姓員警,當時執勤時,員警執法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沒有超過比例原則,何況黃男是去年5月5日才提國賠,早超過2年請求權時效。
橋頭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黃男在2019年11月23日凌晨製作筆錄,也就是當天就知道自己受傷,因此國賠請求權時效應從當天起算,直到2021年11月23日為止。
橋院法官認為,黃男提起民事訴訟時,都未向任何機構提出國賠聲請,因此國賠請求權時效在2021年11月23日就已消滅,判黃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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