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負父債18年繳638萬餘元 銀行稱仍欠本金「連繳利息都不夠」
劉姓女子因父親死後背負銀行490萬餘元債務,擔任教職的劉女每月遭銀行扣繳1/3薪資,18年來已繳638萬餘元,已盡力清償,銀行仍不滿足,一再持續執行,甚至稱本金490萬餘元都沒有受償,她於是向嘉義地方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法院判劉女勝訴。仍可以上訴。
劉女1985年即負笈北上求學,1991年結婚後定居台北市,1996年起擔任教職,居住嘉義的劉父於2002年辭世,遺有財產37萬餘元,2005年她突然接獲銀行持債權490萬餘元憑證聲請強制執行扣押薪資。
原來劉父生前向銀行借貸800萬元,雖然生前已償還648萬餘元,仍欠銀行490萬餘元,劉女每月遭扣押1/3薪資給付銀行,18年來已給付638萬餘元。
劉女主張,在北部居住,並不知道父親有向銀行借貸,父親過逝後銀行隔3年才持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讓她無從拋棄,18年來已給付638萬餘元,顯然已超過執行命令所載的金額。又依據民法,應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超過的部分,應認為債務業已不存在。
銀行聲稱,依法有據取得債權憑證請求給付490萬餘元,按年息9%計息,加上違約金,每月利息為3萬2988元,但是每月所扣押的1/3薪資債權,為1萬9675元至2萬7203元不等,都不足清償每月的利息,所以本金沒有異動。
劉女已盡力清償,無奈銀行仍不滿足,一再持續執行,甚至稱本金均未受償,無疑等同重利。因此向嘉義地方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法官認為,劉父辭世後留下遺產37萬餘元,除劉女外還有其他繼承人,如果都由劉女繼承,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3條第4項,至多僅就37萬餘元範圍內負清償責任。而劉女至今已給付638萬餘元,遠超過遺產總額。請求確認執行命令所載的490萬餘元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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