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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城鎮前鎮長曹乾舜辦採購收賄390萬 判6年6月刑定讞
宜蘭縣頭城鎮前鎮長曹乾舜辦理LED路燈採購等案件時,收受3次賄賂共390萬元,一、二審依貪汙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6年6月,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曹乾舜2017年至2018年擔任頭城鎮長期間,利用辦理路燈節能績效保證維運案,收受300萬元賄賂,讓光寶公司以3200萬元得標;他又利用進用教保、清潔隊人員的機會,先後收取40萬、50萬元賄款。
曹乾舜在檢方偵查時坦承犯行,也自動繳回全部收受的賄款,依法可減輕刑度,新北地方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6年6月徒刑。
案經上訴,曹乾舜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刑,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曹收賄金額不少,犯罪情節都不輕,嚴重破壞公務員廉潔形象,不但辜負選民所託,更使人民喪失對國家公正執法的信賴,減損公權力的威信,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
高院指出,一審依3個收賄罪分別判曹乾舜4年6月、3年8月、3年10月徒刑,定應執行行6年6月,褫奪公權4年,量刑適當,且曹上訴主張不足以動搖一審量刑基礎,駁回上訴。最高法院同意二審見解,判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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