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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者單獨認罪協商 二審撤銷發回
台中張姓男子養死廿五隻狗被依動保法起訴,因和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一審判張男六月徒刑;張父上訴稱兒子智能障礙不能自由陳述,二審認為,一審法官容許檢察官和有輕度智障人單獨協商,所得結論又非最低刑度,質疑程序合法性,罕見撤銷發回。
據調查,張男(廿九歲)二○一九年起租屋養廿八隻狗,動保處多次發現環境髒亂、狗兒消瘦,有廿五隻接連餓死、病死,部分遺體還遭啃咬,依違反動保法起訴張男;公訴檢察官和張男達成認罪協商,台中地院不經言詞辯論,直接判張男六月徒刑,併科罰金廿萬元。
張男由父親擔任輔佐人上訴,表示兒子經濟弱勢且智力遲緩,領有精神障礙殘障手冊,主張兒子在協商程序中無法明確表達、不能自由陳述,以致權益受損,協商不合法。
台中高分院調查,張男偵查期間已提出身障證明,但一審法官曾問張男,「我們講的話你聽得懂嗎?」而不是問被告「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等關鍵字。
二審指出,張男一開始就提出身障手冊,證明其心智介於十二至未滿十五歲間,一審基於照顧義務,對於張男是否無法完全陳述有查明必要,不能視而不見。
當時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一審法官退席,讓張男獨自和檢察官協商,但張男有輕度智障又無輔佐人,如何能維護自身利益、和檢察官抗衡?況且張男答應的刑度不輕,易科罰金加併科罰金高達卅八萬元,是否真是出自自由意志,令人起疑。
二審認為,一審法官容許檢察官與有輕度智障人協商,又無輔佐人、辯護人協助,程序合法有疑義,判決撤銷發回台中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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