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謊排除當證據 立院今交鋒
蔡英文總統上任後舉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其中建立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等決議無具體進度,廢死人士遊說立委將測謊議題排審。
立法院法制局評估測謊證據能力問題是否有立法排除的必要性與急迫性,還待凝聚共識。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一旦明文禁止,測謊結果就不是法定證據方法,變革相當大。
司法院認為,測謊是透過儀器,反應受測者受測時生理現象,再經人工判讀檢視受測者對過去發生事實的陳述與記憶是否相符,受測對象是「人」,情緒、生理與心理在不同時間不可能全相同,疾病、高度冷靜、激憤情緒都可能影響生理反應,也不能排除刻意自我控制。
且測謊是利用儀器檢測受測者記憶與陳述,如果受測者主觀認知和事實不一樣,或記錯、沒記得,測謊都可能失準。
司法院擬在刑事訴訟法新增第一六○條之一,「測謊之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但作為爭執被告、被害人或證人陳述之證明力者,不在此限。」
實務上測謊不能當作有罪判決唯一證據,但如何適用最高法院也見解不一;二○○二年最高法院在一起肅清煙毒條例案中,採鑑定結果可與其他調查證據相互印證,二○二一年一起乘機性交案中,卻認為測謊儀器不能透視人心,只能當補強間接證據。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名女子在三重遭騎機車少年持西瓜刀搶劫,警方鎖定男子吳明峰,被害人也指認吳,吳被判刑五年定讞。吳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判無罪,最高法院去年四月駁回檢方上訴確定。
吳明峰做過四次測謊,第二回施測圖譜膚電反應曲線似「手繪」而非儀器產出,第四回施測圖譜所載問項次序與錄影不同,只剩第一、三回可判斷。監院認測謊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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