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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鄉代以3百元買票 遭判刑1年半
彰化縣去年五合一選舉,大村鄉呂姓鄉民涉嫌為賴姓鄉代候選人買票,每票300元,楊姓選舉人允諾支持賴,全案被警調查獲,呂男坦承經濟狀況不佳才幫候選人發走路工。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判處呂男1年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罰款3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呂男支持賴姓鄉代候選人,去年11月16日下午拿300元給相識30多年的楊姓鄰居,約定支持賴姓候選人,楊男明知這是賄賂許以投票權,仍收受並允諾投票支持賴。警方11月24日循線查獲這樁賄選案,移送檢調偵辦,楊男轉為證人,坐實呂男賄選。
彰化地院法官認為,賄選為敗壞選風的主要根源,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權益至深且鉅,呂男違反法紀從事賄選,尋求證人支持,而向其交付賄賂,所為敗壞選風,妨害選舉的公正性。法官審酌他的職業、收入和家庭狀況,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判處1年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罰款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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