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副縣長葉世文詐領12萬元特別費 辯「下屬害的」判關8年半定讞
營建署前署長、桃園前副縣長葉世文以支付時任總統府顧問廖了以、內政部長李鴻源吃飯為由,詐領特別費12萬餘元,最高法院依3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葉8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定讞。
葉世文(74歲)2008年9月至2013年6月間擔任營建署署長,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任桃園縣副縣長,他另在合宜住宅弊案中收受遠雄企業團創辦人趙藤雄賄賂,林口合宜宅部分被判刑7年定讞,2016年入監。另一起八德合宜宅案、財產來源不明案,最高法院再判刑10年6月徒刑,兩案應執行14年。
本案則源於葉世文在營建署長任內指示署長室主任李秋芳,拿商店開的空白收據以「便餐」為由,詐領2萬4200元的特別費。擔任桃園副縣長期間,葉又利用同樣手法,從2013年10月2日至翌年1月22日止,多次以支付包括總統府顧問廖了以、內政部長李鴻源、營建署分署長洪嘉宏或其他貴賓用餐、購買人參蜆精禮盒、咖啡機,贈送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長等名義,透過副縣長室秘書製作核銷便箋,詐得9萬8679元特別費、縣政業務費。
檢方偵訊時,葉坦承在便箋簽名,但否認詐領,他辯稱擔任營建署長、桃園縣副縣長期間,不清楚特別費、縣政業務的核銷流程,都是秘書在處理。李秋芳證稱,葉任署長時常會催促她幫忙核銷特別費,還會和秘書室詢問金額,葉被查出有以贈送她禮盒的名義請款,實際自己並未收到禮盒;副縣長秘書說,葉會交付收據、發票核銷請款。也有餐廳店家說,葉不曾消費,但縣府秘書有陣子常來訂便當,還索取空白發票。
檢方傳李鴻源、洪嘉鴻作證,兩人都表示未和葉世文在他收據上所載的時間一起用餐,比對李鴻源當時公開行程、新聞報導及內部出差申請單,證明李當晚9點視察新竹縣府春安工作。
葉在歷審時澄清,是下屬核銷錯誤才引起這麼大的誤會,「沒做的事懇請還我清白」。桃園地院一審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8年徒刑,褫奪公權7年。
高院更一審認為葉世文有3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犯行,分別處3年7月、3年7月、7年1月徒刑,應執行8年6月,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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