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致中洗錢被判1年要入監 負責執行的雄檢說話了
前總統陳水扁之子、高雄市議員陳致中,被控協助母親吳淑珍隱匿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犯罪所得,還透過海外帳戶洗錢,最高法院昨依洗錢罪判陳致中1年徒刑定讞,近期將入監;北檢已囑託高雄地檢署代為執行,雄檢今表示收到函文後將依法進行入監執行程序。
扁家涉入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等弊案,吳淑珍擔心犯罪所得被發現,被控指示陳致中、黃睿靚以代號或紙上控股公司名義開設海外帳戶,讓吳淑珍哥哥吳景茂將兩案犯罪所得轉入洗錢。
黃睿靚2006年12月21日在陳致中陪同下,於瑞士美林銀行開立「Sorbona」、「Sorbona2」帳戶,吳景茂隔年依吳淑珍指示,將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犯罪所得,共美金859萬餘元,匯入「Sorbona」帳戶;陳致中再由「Sorbona」帳戶轉帳美金1000萬元至「Sorbona2」帳戶。
吳淑珍更二審就南港展覽館案犯洗錢罪判刑2年、兒子陳致中判刑1年,併科150萬元罰金、媳婦黃睿靚判刑10月,併科100萬元罰金,宣告緩刑4年。
最高法院昨撤銷吳淑珍有罪部分,發回更審,但駁回陳致中、黃睿靚的上訴,陳致中判刑1年、黃睿靚10個月徒刑、緩刑4年定,陳致中得入獄,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全案是由台北地檢署偵查起訴,但陳致中戶籍、住居所地都在高雄,為了確保執行,昨天判決出爐後北檢已囑託高雄地檢署依法執行,雄檢收到囑託函文後,將立即分案辦理,執行入監程序。
至於是否啟動防逃機制,依據法務部「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適用要點的案件,為經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陳致中僅判刑1年,不符合防逃要點的重罪。
不過,該要點也准許檢察官認為有確保執行必要時,可指揮警察機關派員對受刑人掌握動態,若根據掌握的觀察及動態結果,認為受刑人有逃匿之虞時,應即報請指揮的檢察官作適當處置。若有相當理由確認受刑人要逃亡,則可逕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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