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一罰 台南茶商台灣茶混攙越南茶牟利處4罪
台南周姓茶商涉低價採購越南茶後和台灣茶拼配,以標有「阿里山高山茶」等字樣分裝,在蝦皮賣場販售,近2年牟利57萬多元,台南地院指出,周從重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共4名被害人應處4罪,應執行1年5月徒刑,另茶行販賣攙偽假冒食品罪科罰20萬元。
檢警調查,周姓男子是公司的代表人,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去年8月3日止,向購入台灣及越南生產的茶葉,指示員工依配方,在台灣茶中攙入越南茶,或以越南茶混合越南茶製造調配後,再以載有台灣產茶地名的包裝,不實標記為台灣茶。
又以蝦皮開設賣場,在賣場介紹加註「台灣阿里山茶、杉林溪、大禹嶺」等文字,公開陳列攙偽假冒的食品,佯稱賣場販售均為台灣茶,並在出貨時在包裝袋上張貼「原產地:台灣」的標籤紙,致買家陷於錯誤購入。
台南地院指出,依公司兼代表人周男的自白,以及員工、4名被害人的證述及被害人購買茶葉的購買資料、公司進貨資料、茶葉配方、蝦皮賣場中販售的資料,及農委會茶業改良場的茶葉產地鑑別報告、市府衛生局2021年進口茶葉流向及標示稽查專案查檢表等相關資料等,事實明確。
台南地院表示,周犯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食安法中販賣攙偽假冒食品罪,從一重依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又本案有4名被害人應處4罪。另公司以販賣攙偽假冒食品罪,科以罰金。
台南地院審酌,周素行狀況及其明知茶葉是供民眾飲用,涉及食品安全關係重大,竟於緩刑期間犯下相關犯行,足以影響消費大眾基於主觀認知選購的權利,又犯罪期間不短,惟犯後態度尚可。
周於羈押期間,員工主動聯繫買家,願意回收並改正,彌補消費者的損失,惟未與本案的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其諒解。再考量周的動機、目的、手段等情狀,依法量處其刑。
且公司代表人周犯食安法中販賣攙偽假冒食品罪犯罪情節、對法益所生危害的程度等一切情狀,對公司科罰金20萬元,另沒收賣場販售合計獲利57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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