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鋼釘絆倒婦人提國賠 高市養工處竟拿別處修補照片裝傻
高雄伍姓女子遭人行道突起的鋼釘絆倒,摔到腦震盪四肢還有多處擦挫傷,她向高雄市政府請求國賠,索賠134萬元賠償,法院審理時,市府卻拿別處人行道施工修補照片,企圖解釋有善盡養護責任,結果反被法官識破,高雄地院判市府要賠伍女5萬9983元。
判決指出,伍女前年1月18日中午走在市區一處人行道上,突然遭地面突起的鋼釘絆倒,伍女整個人摔到後傷到腦部,不僅臉部、手部多處挫傷,左膝、腳踝還有發炎,腦部也有輕微腦震盪。
走在人行道會被絆倒,害伍女至今仍無法專注,得求助身心科門診,還要接受除疤治療,她主張市府未善盡人行道養護責人,包含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100萬元等,合計向市府請求國賠134萬4678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高雄市政府養工處反駁,稱伍女跌倒的地點跟她主張突出的鋼釘處不同,何況鋼釘也不是他們設立,現場鋼釘都以切平,應無妨害通行的狀況,伍女應該不是踢到鋼釘跌倒,不應該要求市府賠償。
養工處還提出人行道修補畫面等資料佐證,但法官發現市府出示的人行道施工修補照片,並不是伍女摔倒的地點,不能證明市府對於伍女摔倒的人行道鋪面,有即時進行修補跟維護。
另根據監視器畫面,伍女跌倒前,兩手都有拿著物品,步伐輕鬆,行經事發地點時,右腳停頓向前撲倒,右鞋留在原處,整個人摔倒後無法起身,可見她應該是行走時,因右腳踢到突起的鋼釘摔倒,且市府也證實事發後曾對人行道進行整平及磨平鋼釘。
法官綜合相關事證,認為市府屬於人行道管理機關,應該積極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即便鋼釘不是市府所設,但設於人行道舖面上,市府仍有管理、維護責任,針對伍女求償部分加減後,精神慰撫金市府應賠3萬元,醫藥費2萬9983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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