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著前女友的面 男硬上初見面少女 二審仍判7年8月
14歲少女前年底為了與17歲女網友見面,佯稱參加學校露營,當晚應邀前往對方黃姓前男友住處玩,未料,黃當著前女友的面性侵該少女,前女友傳送訊息向外求助,警方才在麻豆街頭尋獲2女,一審被判7年8月,黃不服上訴,二審認他對犯行避重就輕,且女方無意願和解,駁回上訴。
黃辯稱,他沒有強迫少女,他跟少女並不認識,但跟另名女子交往過,他們3人睡在同一張床上,是少女跟他說想要、不會怎麼樣等等。律師認為,如果是強制性交,少女驗傷單上,應該會有因激烈抵抗、掙扎所產生身體的擦挫傷等外傷,且友人也應會對少女救援或協助,不會只叫少女忍耐,證人報案後將屬重要證據的求救訊息刪除,均不合常理。
一審審理時,距離案發近10個月,少女作證時仍不斷哭泣,情緒激動。她說,黃男洗澡前有摸她的腰及肚子,她有問友人「那男生是不是有一點變態」,友人回答說「他以前會,現在不會了」,表明不喜歡黃碰她。
她表示,黃洗完澡回來要睡覺時,爬到她身上,穿著內褲摩擦其下體,之後把內褲、外褲一起拉下來,她小聲地說「不要」,黃有聽到她說「不要」,但沒有理會她。友人也有在看他們,她有用手拍打友人求救,友人說忍耐一下就好。
她指出,過程中有破皮、很痛,她有掙扎反抗,想要用手把黃推開,未料,黃插入其陰道後又強逼她口交,最後射精在衛生紙上。她說,過程中友人在玩手機,事情結束後,她將衣服穿起來,怕再發生第二次,就問友人可不可以出去,友人跟黃說兩人要出去一下,黃說「今天發生的事情不要跟任何人講」,兩人就直接離開了。
二審合議庭認為,2女均明確證述性交過程中少女有推開被告、說不要、向女網友求援等情節。又少女與黃素不相識,甚至於案發時僅與黃初次見面約1小時,彼此毫無交情,更遑論男女之情。再參酌2女均證稱,黃於洗澡前碰觸少女腰部時,少女即以負面「變態」稱呼對方行為,顯見少女對其肢體碰觸相當排斥,衡情應無在女網友也在場的情況下,主動向素不相識的黃邀約性愛的可能。
合議庭認黃並未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且對犯罪事實避重就輕,而少女並無意願商談和解,量刑基礎與原審相較均未變更,黃請求從輕量刑及緩刑,難認有據,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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