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公所女臨時清潔員修改單據 貪汙14萬遭判1年2月
屏東縣霧臺鄉公所1名負責收取清潔規費的巴姓女臨時人員,竟以職務之便在收費明細清單上登載不實,將14多萬元公有財務佔為己有,後因清潔隊發現多筆收據金額與收費明細清單內容不符,巴女見形跡敗露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屏東地方法院今依貪汙罪,判1年2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4年,可上訴。
依屏東縣霧台鄉「一般廢棄物暨無害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規定,民眾向公所申請代為清除廢棄物時,需自行至清潔隊或由鄉公所指派收費員徵收,收費員收取清潔規費時,應製發收據,費用則依法定程序解繳鄉庫。
起訴書指出,巴姓女子自2018年2月8日至2020年3月30日間,擔任霧臺鄉公所清潔隊臨時人員,負責清潔規費收繳業務,卻於收費明細清單的繳費金額欄內登載不實,侵占剩餘清潔費用,總金額達14萬8975元。
待鄉公所清潔隊發現多筆收據金額與收費明細清單上的繳費金額不符,巴女見形跡敗露於前年4月19日向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自首,全案依貪汙罪移送偵辦。法院今裁定巴女犯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她1年2月刑期,褫奪公權1年,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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