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防柬埔寨詐騙 政院決擴大刑度
為了防止柬埔寨、青埔等詐騙擄人事件再現,政院23日提《刑法》、《人口販運防治法》修正案,最高罰100萬、判無期徒刑!《刑法》將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100萬元罰金,若造成被害人死亡可判無期徒刑;《人口販運防治法》也將修正,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剝奪自由致死判無期
法務部官員表示,為了防堵詐騙集團囚禁、凌虐受騙民眾等案件,將修正《刑法》第302條之1、第303條及第339條之4修正草案,增訂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加重處罰事由,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等情形,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若造成被害人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觸犯《刑法》第339條,製作「深偽影像或聲音」而犯詐欺罪者,也將加重處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人口販運要判7年
另外,行政院也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擴大「勞動剝削」定義,加強保護被害人權益,如放寬核發1年期的居留許可,增加被害人作證意願;另避免柬埔寨事件再度發生,犯罪份子如剝削並利用被害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的行為,最低可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也新增犯罪份子如果意圖剝削,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進行招募運送容留等不法作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如未滿18歲,更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觸犯人口販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自判決確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
販運人口未遂也要罰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說明,「人口販運」是國際重罪,但去年柬埔寨相關事件讓他發現台灣《人口販運防制法》的不足,因此此次修法共修正47條條文,擴大犯罪定義,並針對人口販運的前置作業開罰,包括仲介、人員招募等,連販運人口未遂也要罰,未來也會督促警政單位落實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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