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人教訓小孩是權利?民法「父母懲戒權」修法:不得用暴力!
大人管小孩到底是不是一種權利?司法實務上,家長教訓未成年子女成傷上法院,多以父母有懲戒權抗辯無罪,法務部參考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等,修正民法父母懲戒適用法條,讓家規有法律可遵循。
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修正法條則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法務部日前上網公告修法草案供各界表示意見,官員表示,會將外界建議納為修法的依據。
官員說,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認為,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受父母、法定監護人照顧時,不受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另外,兒童也有受保護免遭體罰、不人道形式懲罰的權利。
現行民法第1084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兒童權利公約要求各國尊重父母「以符合兒童各階段之能力的方式,提供適當指導與指引兒童行使本公約確認權利」的責任、權利及義務,因此,參考日本民法第821條規定增訂「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
修法也參酌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意見「各國應於民法中明確禁止體罰」、參酌我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的評估意見,明定「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不過,什麼叫做「身心暴力」?法務部修時認為,依衛福部函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有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權利,「精神暴力」指心理虐待、精神凌辱、辱罵、情感凌辱或忽視,「人身暴力」指體罰和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體罰」則是指任何使用人身暴力並造成某種程度疼痛或不適的處罰。
法務部還說,兒童健康發育取決於家長依兒童不同階段給予的必要指導,培養兒童走向對社會負責的生活,成人應以有利成長的方式扶養,滿足兒童生理、心理需求,更應採取正面、非暴力的管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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