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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1歲嬰遭虐到腦傷 醫師作證揪出生母竟是施暴者
高雄一名剛滿1歲的男嬰,因頭部腫脹、嘔吐被生母謝女送醫急救,醫師診斷發現男嬰左、右頭骨骨折、腦部還有出血,懷疑遭謝女施虐,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依據醫師到庭證詞,認定男嬰傷勢應為謝女大力搖晃造成,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6月,不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2020年12月11日,男嬰因嘔吐被謝女送往長庚醫院急救,院方診斷後,發現男嬰硬腦膜下腔出血,左側顱骨枕葉還有長條形骨折,右側眼底(視網膜)還有出血等情況,懷疑男嬰遭虐,依管道通報高雄市社會局調查,檢方調查後將謝女起訴。
但謝女否認施虐,稱案發當時她正好在廁所,聽到家裡客廳傳出撞擊聲響,出來就看到男嬰頭躺在玩具上,可能是自己跌倒撞到玩具區硬物受傷。一審橋頭地院僅依過失傷害罪輕判。
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時,蒞庭檢察官聲請傳喚醫師到庭作證,醫師證稱男嬰到院時,耳後清楚有鈍力造成的傷害,絕對不是跌倒所致,且男嬰5月、7月曾到院治療,當時身體有出現圓形瘀傷,按實務推斷應是受虐造成的傷害。
另名醫師到庭後,根據電腦斷層資料,認為男嬰身高才77公分,跌倒時應該是先撞到手、肩膀或身體,頭部是最後著地的,且男嬰有合併視網膜出血,加上典型的兒虐骨折,代表他送醫前曾受到快速加速再減速,應是遭外力抓起來搖晃或撞擊,才導致腦部受傷,是典型的兒虐特徵。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綜合醫師證詞,認為謝女在將男嬰送醫前,應有不當對待男嬰,造成嬰兒顱部骨折及腦傷情況,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謝女6月徒刑,因該罪加重後法定本刑為7年6月以下,依法不得易科罰金,謝女僅能在判決確定後,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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