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詳查開發限制致土地買方損失 仲介、公司連帶賠償246萬
羅姓男子透過仲介順利購得嘉義市1筆建地,申請建造房屋時才知道,要捐贈30%土地或繳納代金246萬餘元。羅男認為仲介張女及不動產經紀人陳男未能詳查導致他的損失,狀告公司及2人連帶賠償。張女等人辯稱,已盡查證之責。法院判決,仲介公司、陳男、張女未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負連帶賠償代金246餘萬元。可上訴。
2020年10月羅男透過仲介公司營業員張女買下嘉義市1筆土地,於2021年4月登記完成,並支付26萬3千元服務費。
羅男申請建造時被市府告知因土地位於「湖子內地區環保用地區段徵收」地段,「第三種住宅區」要捐出30%土地或以代金方式繳納給市府,始得核發建築使用執照,羅男因此繳納捐贈代金246萬6450元。
羅男認為是仲介事前未能詳查相關規定致使他繳納這筆代金,因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要求仲介公司、營業員張女及不動產經紀人陳男負連帶賠償246萬6450元並返還服務費。
張女等人主張,買賣契約書已有交付現況說明書,並提供分區證明等附件,依據內政部訂定「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知,應記載的事項並不包括代金或其他性質上作為開發條件的給付義務,不能認為經紀人員必須無限上綱調查合理查證範圍外的任何細節。
而且已先行確認系爭土地使用分區、土地鄰接計畫道路可指定建築線,針對「可供興建房屋使用」的需求善盡合理查證義務。又羅男急於興建房地完成交易,未先確認、取得建照,應有過失責任。
庭審時,市府人員出庭作證,使用分區已註記使用上的開發限制,可向相關單位或上市府網站公開查詢。法庭當場以電腦搜尋「湖子內地區環保用地區段徵收細部計畫案」,顯示若欲開發系爭土地應捐贈土地或繳納代金的相關規定,認為張女等人未盡合理調查及報告義務。
法院判決,陳男、張女於處理居間買賣時,並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有過失,公司自應負同一責任,連帶賠償該筆代金246萬6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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