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違憲與否今辯論 聯合國籲除罪但世界各國多沒甩
男子朱長生不滿從事月嫂派送服務的王姓醫師娘通姦,向王夫和她親友舉發,結果被依散布猥褻圖畫罪判6月徒刑,併科罰金8萬元定讞,朱認為刑法第310條與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行言詞辯論。出具意見書的學者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對於誹謗罪是否違憲多持保留態度,但也認為釋字509號解釋應補充。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徐育安認為,現行實務若言論僅涉私德,不論內容是否屬實「皆在處罰之列」,有進一步檢討空間。徐指出,釋字509號解釋是大法官會議為緩和誹謗罪對言論自由的限制,限縮處罰範圍,但未在刑法學理上說明,有損法安定性。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許家馨認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在釋字第509號解釋的合憲解釋下,未侵害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但也認為在刑法釋用上有太大不確定性,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
許指出,實務上對誹謗罪判6月以上徒刑者罕見,但法定刑的範圍仍對言論自由構成威脅,不過目前網路時代假訊息與資訊戰對民主威脅很大,歐洲人權法院也未宣告刑法處罰誹謗罪違反公約,他不建議憲法法庭直接宣告超過6月的法定刑違憲。許認為立法者應該考量公約一般意見書的建議,調整降低法定刑中自由刑的上限。
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蘇慧婕認為誹謗罪立法不當然違憲,以「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不實言論」為處罰客體的刑法第310條合憲。
蘇慧婕指出,在誹謗言論針對公眾人物且涉及公共事務的案件中,應該對刑法第310條進行嚴格限縮解釋;只有具備真正惡意的行為人才有刑事責任。而在誹謗言論涉及私人事務時,刑法310條的適用則未必要以檢察官或自訴人證明行為人具有真正惡意為前提。
國家人權委員會認為倡議誹謗罪除罪化的聲音不絕於耳,但主張有其必要性者也不在少數,雖然聯合國多次呼籲應將誹謗罪除罪化,但實際上多數國家仍保留。
對於釋字第509解釋「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的判斷標準是否適用於一般公民?國家人權委員會認為該號解釋沒有明確闡釋,憲法法庭應補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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