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扯轉型正義的社團併公職年資退休金 憲法法庭17日宣判
立法院2017年三讀通過時代力量黨團及20名立委提案的「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行政機關應將社團年資併計公職年資,重新核算退休公職人員的退休金,並追討溢領的款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相關案件,認為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公告3月17日下午3點宣示判決。
我國早期政經環境特殊,決定部分社團專職人員的年資從寬採計為公職年資,並核發退離給與,與一般公職年資採計方式不同;銓敘部2017年制定條例處理,另「社團專職人員」包括國民黨各黨部、救國團、中國童子軍總會、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等。
條例第4、5條規定,行政機關須針對社團年資併計公職年資領取退離給與的公職人員,扣除社團年資之後,重新核計退離給與,若有溢領者,退休人員或社團須連帶返還款項。
聲請法官認為條例規定恣意立法、以專法溯及既往數十年前已審定的退休公職人員年資,減少退休金,違反平等、法不溯既往、信賴保護、不當聯結禁止等原則,恣意立法而違反平等原則,也侵害憲法保障的財產權。
憲法法庭去年12月20日行言詞辯論,關係人救國團代表鄭斐文指出,條例要求救國團負擔連帶責任,顯無合憲的公益基礎,也欠缺重大急迫的公益目的,且真正溯及既往追償近70年,「比死刑追訴期還長」,不符轉型正義的目的,製造社會對立和仇恨,破壞團結。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表示,政府當時成立許多民間社團執行公務,性質等同於政府機構,互相採認年資有其正當性、合法性;他話鋒一轉指出,條例立法太荒謬,轉型正義不能無限上綱,不應該追殺無辜的第三人,懲罰良善的公務員、人民,「難道他們對於台灣社會沒有貢獻嗎?」陳說,政府不要以轉型正義名義就為所欲為,行政機關要講道理,中華民國要講道理,國家才會進步,法的安定性、信賴保護是國家應該有的誠信,政黨不管如何輪替,應該堅守人權保障、不應該讓步,建請大法官判決條例違憲。
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黃錦堂認為,條例課予8個社團連帶責任過當,因社團不是「肇事者」,肇事的是當時決策者;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指出,條例沒有限制追繳時效有違憲疑慮。
銓敘部指出,條例是為了保障公務員制度,健全民主政治並落實轉型正義,屬重大公共利益。辯論時,銓敘部律師建議聲請法官、國民黨、救國團等人去看電影「流麻溝十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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