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醫師娘通姦罰得比周玉蔻還重 誹謗罪是否違憲將激辯
男子朱長生不滿從事月嫂派送服務的王姓醫師娘通姦,向王夫和她親友舉發,結果被依散布猥褻圖畫罪判6月徒刑,併科罰金8萬元定讞,朱認為刑法第310條與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4日將行言詞辯論。
朱認為刑法第310條與釋字第509號解釋違反平等權與恣意禁止原則、比例原則,並說自己只是傳播給100多人,卻與傳播數十萬的電視節目言論適用相同的法條,何況當年媒體人周玉蔻誹謗前總統馬英九拿了「頂新集團秘密『獻金』」只判50日拘役,並不公平。
刑法第310條規定「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萬元以下罰金。2.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3.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朱認為刑法第310條與釋字509號解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他受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朱認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規定將「散布於眾」定為意圖的內容,使得誹謗罪欠缺毀損名譽的客觀情狀條件,事實陳述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幾乎完全欠缺客觀化標準。
朱另舉檢察官「起訴」為例,認為起訴事實就算與客觀事實不符,也無礙起訴合法性,只要事實「大致相符」即可,相較之下,誹謗罪實務上有陳述事實的「細節」不符客觀事實即遭認定不屬於「真實」的見解,流於恣意如何保障言論自由?
憲法法庭本次以朱長生案為主案,另併林郁紋、蕭絜仁、許榮棋、盧映潔、陳易騰等5名申請人的案件審理。盧映潔為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因被控攻訐詆毀同校陳姓女教授遭處拘役40日,她認為刑法第310條干預人民發表言論,既然民事判決要求道歉都被認定是侵害言論自由而違憲,該條文當然更是侵害。
盧映潔稱誹謗罪與是否能遏止網路霸凌沒有直接關係,網路霸凌或假新聞應以專法來管理或原有已有其他法律可規範,若說把誹謗罪除罪等同無法管理網路霸凌或假新聞,是謬論。
不過法務部認為誹謗罪並未侵害言論自由,因為誹謗罪保護的法益包含名譽權及隱私權,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的權利,但卻是不可或缺的基本權。法務部認為言論自由與名譽權、隱私權都受憲法保障,刑法第310條第3項客觀處罰條件的規定已限制了誹謗罪的可罰性,且刑法第311條也規範了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立法者已予適當權衡;釋字509號的規範也沒違反比例原則,沒有補充或變更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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