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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攤賣盜版運動品7度被逮 遭判刑還判賠 他上訴又吞敗
高雄蘇姓男子從大陸購入大量知名運動品牌的仿冒品,並到阿蓮區某市場擺攤販售超過半年,被警方查獲後遭檢方依法起訴,經法院審理遭判6個月有期徒刑,民事部分須賠償6萬元;對此,蘇男不服提上訴,聲稱不法所得少,且並無再犯,經查他已第7次販售盜版品遭逮,法官認用法無違誤,量刑允當,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蘇男於2019年從大陸淘寶網以200元至250元不等價格,購入adidas(阿迪達斯)、PUMA(彪馬)、Nike(耐克公司)等仿冒品,並以遠低於正版市售的價格,在阿蓮某市場攤位販售,於2020年2月中旬遭查獲。
事後扣案商品送請鑑定,確認為仿冒品,並依法將人移送,後由檢方起訴;刑事部分,法院依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6個月有期徒刑,並沒收扣案的262件仿冒商品。
另遭侵權的2家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分別求償35萬4000元及17萬7000元;蘇男則以請求金額過高,無力賠償為由抗辯。民事庭法官權衡蘇男經營規模,侵害程度及資力等情況,判他應賠償5萬元、1萬元。
事後蘇男不服,以不法所得過少,且以不再販售賣仿冒品為由,認原審量刑過重,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
經查,蘇男自2016年起,就曾因違反商標法案遭判拘役或判刑,加上這次被逮,已是第7次,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他不思警惕、悔改,認原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且量刑允當,將他請求駁回,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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