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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藝人十多年前就酒駕 這回再犯直撞燈桿判刑3月
董姓女藝人十多年前有酒駕判刑紀錄,再度酒駕撞上路邊燈桿,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台北地院審理,判董女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2010年間,董女即因酒駕案被警方移送法辦,法官審理,依公共危險罪判她有期徒刑3月。
判決指出,董女經判刑確定後,明知超量飲酒會導致對周遭事務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時為弱,仍飲酒後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在酒醉情況下,駕駛自用小客貨車自撞路邊燈桿,漠視自己、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法官審理認為,念及董女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審酌她的犯罪動機、目的、自述碩士畢業、從業演藝人員、家境小康等,判她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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