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違證交法遭判刑提釋憲 金管會指空白刑法不是空白授權
2015年判決定讞的中華開發金控併購金鼎證券案中,開發金控法務長南怡君、資深協理陳湘銘分別被依證券交易法判刑,兩人認為該法刑責規定和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違反授權明確性、刑罰明確性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辯論,南女表示當時主管機關告知「分階段交割是可以的」,法令模糊、見解不一。
本案源於2005年開發金透過在市場上大舉加碼併購金鼎證券股票,希望獲得併購金鼎證的機會,南怡君與陳湘銘皆是參與執行此併購案,被控違反證券交易法強制公開收購規定。
南怡君、陳湘銘認為事實審法院所適用的證交法第43條之1第3項、第4項、第175條第1項有關違反同法第43條之1第3項刑責規定,以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違憲。
南怡君主張證交法將構成犯罪的「一定比例」要件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行政命令為補充規定,但授權目的、範圍和內容都不明確,是空白授權,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罪刑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原則。
她稱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就「共同預定於五十日內取得」的犯罪構成要件涵義不明確,受規範者也對此所指的犯罪行為不具可預見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則表示,證交法公開收購與強制公開收購制度是要增闢收購股權管道、維持資本市場秩序與保障投資人,以資訊公開為原則,也兼顧被收購股東、標的公司和公開收購者的利益,未依法採行公開收購的行為危害市場秩序,有刑事處罰必要,相關條文符合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原則。
金管會表示,憲法允許刑事法律採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補充法律的立法形式,由授權的母法整體觀察,已足使受規範者預見行為有受處罰可能,就不違背得預見行為可罰意旨,不以確信行為可罰為必要。金管會強調「空白刑法」不是空白授權。
法務部表示,證交法第43條之1第3項、第4項授權目的是要避免大量收購有價證券致影響個股市場價格,達何等比例符合大量收購恐影響個股市場價格的內容和範圍均屬明確,況且這些文字用語並不是難以理解,符合法律明確性。
法務部指出,現行特別刑法多有「部分空白刑法」,例如藥事法、傳染病防制法、農藥管理法、水汙染防治法、空氣汙染防制法等。
今言詞辯論約2小時,審判長許宗力表示將再指定宣示判決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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