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偷賣2796噸石油給北韓全被衛星拍下 改口認罪仍得關1年
台商黃旺根5年前二度偷賣約2796公噸石油給被聯合國制裁的北韓,並透過自己的「上元寶輪」在公海駁油給北韓船隻,一審依資恐防制法判刑1年2月,二審他改口認罪減為1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北韓2006年違反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不擴散核武器決議,被一連串制裁,包括禁止所有國家違法向北韓輸出石油;黃旺根是瑞誠海運公司負責人,也是「上元堡輪」的船東,他2018年3月和提供海上加油業務公司代表温國榮約定合作,由他提供「上元堡輪」在公海與北韓船隻駁油。
黃旺根等人2018年5月間先從台中報運出口1350公噸石油,偽造目的地國家為香港,出港後於公海將油品轉運至「上元堡輪」,最後駁油1317.5公噸給北韓船隻。
黃旺根等人同年月間再以相同手法報運出口6400公噸石油,其中4100公噸輸送至「上元堡輪」,最終駁油1479公噸給北韓油輪,私下偷駁油的行徑也被美國衛星拍下。
一審審理時,黃旺根否認犯行,供稱將「上元堡輪」出租給温,不知道對方後續用途為何;一審認為事證明確,依違反資恐防制法判黃1年2月徒刑,黃另涉偽造文書部分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二審黃旺根改口認罪,自白全部犯罪事實,法院審酌他不思合法從事海運工作,僅為貪圖私利,二度在公海駁油給北韓船知,無視台灣資恐防制法規定,也嚴重影響國際形象,使台灣陷入遭聯合國或國際社會制裁、譴責的風險中。
法院考量他直到二審才坦承犯行,減刑幅度有限,改判1年徒刑;偽造文書罪部分維持一審判決,判4月徒刑確定。黃旺根犯資恐法部分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至於同案被告温國榮、負責聯繫郵輪海上加油及記錄油品銷售狀況的吳姓船東代表,一審分別被依違反資恐防制法判刑10月、6月,均得易科罰金,兩人未上訴二審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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