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用同事帳號追前妻行蹤2年 新北兩警違法調個資遭判刑
新北市警察局汐止警分局警備隊陳姓警員與淡水警分局竹圍派出所黃姓警員,未經同事同意就以同事帳號登入警局建置系統調閱前妻與前妻友人等4人行蹤,犯案時間最長長達2年餘。
新北地方法院考量陳姓警員違法時間長、但取得被害人原諒並和解,依個資法處2年徒刑、緩刑5年,須提供160小時義務勞務;黃姓警員因與陳員的情誼,判斷不足才犯法,處6月徒刑,緩刑2年,應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並需支付公庫10萬。
判決指出,陳姓警員未經同事同意,就以同事帳號登入公務系統,查詢當時尚未離婚的前妻與其友人共4人行蹤,又向同事稱公務需求,請同事協助利用公務系統查詢車輛軌跡後,將資料交給他,以此追蹤前妻行蹤,時間長達2年半。
黃姓警員依陳員指示,也未經同事同意,以同事帳號登入公務系統後陳員前妻等四人個資,但時間僅一個月左右。
庭審時,兩名警員當庭認罪,前妻無法接受黃員稱「是學長指使」,求審判長重判,表示「黃員是小三,卻說跟陳員不熟」,並說她沒有犯罪,卻被利用公務系統跟蹤,「活在恐懼之中,身邊朋友都害怕」,但考慮到小孩,加上陳員坦承犯行,願意與他和解。
審判長考量兩人身為執法人員,應知公私分明,卻假借職務探查陳的前妻等4人行蹤,不僅損害4人隱私,更使人民對公權力的信任產生不良影響。
審判長考量陳員犯行次數非常多,時間長達2年餘,但事後僅有一次警詢否認犯行,並與被害人和解,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157罪,定應執行2年徒刑、緩刑5年,須提供160小時義務勞務。
審判長認為,黃員犯行時間僅1個月餘,又是因當時與陳員之間的友誼影響判斷,才會觸法,經此次後應知警惕、無再犯可能,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11罪,定應執行6月徒刑,緩刑2年,需向公庫支付10萬員,並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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