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價8億翁逃稅1千萬「保單遭執行換錢」 法院認證壽險等同財產
淨資產8億的徐姓老翁2013年向法國巴黎人壽台灣分公司投保壽險,保額632萬5千元,並以躉繳方式繳納550萬保費,但徐因積欠1100萬綜合所得稅,2017年遭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保單被解約,解約金為377萬元餘。徐主張人壽保險終止權具一身專屬性,巴黎人壽和桃園分署終止契約無據,提確認保險契約存在訴訟,第一、二審都敗訴。
80歲的徐姓老翁已退休,家庭年平均收入2000萬。徐9年多前向巴黎人壽投保「頂尖高手變額壽險(甲型)」,但他後來因欠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將稅捐債權移送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桃園分署在2017年8月2日核發執行命令,在1346萬元的範圍內扣押徐保險契約條件成就後對巴黎人壽所有的各項債權,同年9月12日核發收取命令,請巴黎人壽終止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計算至2017年9月18日的解約金為377萬元,巴黎人壽以支票付給楊梅稽徵所。徐認為人壽保險遭終止無理,是「不合法」終止,主張契約關係仍存在,就算不存在,也是用不當方式阻止給付保險金,亦侵害受益人的受益權,因此提告。
巴黎人壽表示,這張保險契約為投資型保險,與傳統人壽保險不一樣,且人壽保險契約的終止權不具一身專屬性,可以由第三人代為行使,保險契約既經桃園分署以收取命令終止,依行政執行法準用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已生終止效力。巴黎人壽主張將解約金支付給楊梅稽徵所,未違背職務或法令,不構成民法侵權行為。
台北地院認為人壽保險雖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當保險標的,以保險事故作為保險金給付要件,但保險金是單純的金錢給付,並非發生身分關係的契約,性質與一般財產契約並無不同,保險契約權利也不是屬身分上的權利。依契約自由原則,要保人契約上地位,若經要保人及保險人同意,並符合保險法規定要件,第三人得承擔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的地位,這在保險實務上常見,駁回徐翁之訴。
徐上訴,仍堅持桃園分署不得代他終止保險契約,要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或賠償受益人632萬5千元。他說,沒有故意或以詐欺等不當方法逃漏稅,家人都仰賴保險保障,如果沒了保險,顯然不公平也違反比例原則。
高院民事庭指出,最高法院大法庭已明確裁定人壽保險性質和一般財產一樣,壽險也不是基於公益目的或社會政策的保險制度,權利客體與權利主體沒有不可分的關係,徐要求廢棄改判無理,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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