苛扣員工防疫津貼 嘉義某飯店業者敗訴
嘉義縣某飯店於防疫期間被徵調為防疫旅館,員工除本薪資外另有衛福部每日1500元防疫津貼,但飯店業者卻以防疫期間仍是所屬員工,這筆津貼是業者的防疫補償,將薪資扣除防疫津貼後,另發300元任務加給後再發給員工,員工忿恨不平,以業者苛扣工資等違法事證告上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判業者敗訴,應返還員工津貼及資遣費,可上訴。
位於嘉義縣山區的這家飯店,因應疫情被徵調為集中檢疫場所,飯店4名員工也被徵調為疫情隔離場所的支援人員,並依據「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薪資部分比照薪資計算,另有額外每日1500元防疫津貼。前年主管機關將防疫津貼直接撥入員工帳戶內,業者發薪時卻將這筆津貼扣除後另發300元的任務加給,令員工不滿而向衛福部嘉義醫院提出申訴,後來員工又被迫離職終止勞動契約;因雙方協調未果而走上訴訟。
業者認為,檢疫徵調的兩造為衛福部與業者,由業者提供場所、設備及人員給衛福部作為檢疫用途,衛福部給予業者損失補償。徵調期間員工雖經衛福部徵調為檢疫人員,業者仍然是雇主身份,員工的工作內容由原旅館勞務提供改為檢疫勞務,仍屬為業者提供檢疫勞務而受領工資給付。徵調期間衛福部給付的員工津貼補償,是因為業者蒙受營業損失,由衛福部對業者的為防疫補償收入,與員工受領報酬不同。因此,員工與衛福部在徵調期間並不成立雇傭關係,防疫津貼應是業者的防疫補償收入。
法官認為,防疫津貼是主管機關對於員工等人遭徵調為防疫工作人員的補貼,並非雇主及員工方面所得支配,且衛福部已補助業者每月396萬元。業者在未經勞工同意的狀況下,片面變更勞動契約,於員工受徵調時僅支付300元的額外津貼,進而扣留員工部分應得防疫津貼1200元,實無理由。業者除依法必須給付平時薪資外,尚應將衛福部所特別核發的防疫津貼每日1500元給付員工4人。另外,因業者未經員工同意即扣除與防疫津貼同額的工資,顯然有違反勞動法令與勞動契約及未全額給付工資的情形,員工主張終止兩造勞動契約,並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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