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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次假釋均被駁 張錫銘行政訴訟吞2敗 還有1案等翻盤

槍擊要犯「惡龍」張錫銘被判處無期徒刑,申請假釋18次都遭駁回,張不服提3次行政訴訟,都被台南地院駁回,張不服上訴,其中2案經高雄高等法院審理後,院方以上訴無理由,判張敗訴,目前張錫銘仍有1件假釋案的行政訴訟仍在審理中,能否成功爭取權益,正待高高行審理、宣判。

十大槍擊要犯「惡龍」張錫銘,1995年至2005年犯下多起殺人、擄人勒贖等重罪,遭判無期徒刑,目前在台南監獄服刑,入獄至今17年,沒有任何違規紀錄且獲得多次獎勵,因此聲請假釋,但近5年聲請假釋18次都遭駁回,他認為遭到不公平對待,針對第9次、14次、16次假釋案,提行政訴訟爭權益。

但3次行政訴訟均遭台南地院駁回,張不服上訴,列舉四大點,如假釋為刑罰權,應由法院作出決定,法務部授權矯正署作假釋處分,不符憲法「正當程序」規範;第二,張自認已符合刑法第77條、修正前監獄行刑法第81條,以及行刑累進處遇第75條假釋要件,「表現良好」,矯正署不得自行曲解「悛悔」意涵。

他主張,最符合受刑人利益的救濟訴訟類型是「課予義務訴訟」,新修正監獄行刑法卻規定受刑人不服不予許可假釋處分,應提撤銷訴訟,無法積極保障受刑人訴訟權,有違憲疑慮;第四,矯正署以他犯行重大、未與被害人和解等理由,不予假釋,對共犯詹龍欄等人獲准假釋卻未給實質解釋,是刻意對張差別待遇。

其中第14次假釋案,去年5月仍被高高行判決駁回,第9次假釋案上訴後,高高行認定依新修正監獄行刑法,張錫銘不服不予許可假釋處分,應提起撤銷訴訟;張錫銘所提訴求,公法並未有此類請求權存在依據,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日前認定上訴無理由,全案駁回,不得上訴定讞。

張3次假釋案行政訴訟,已有兩案吞敗定讞,目前剩第16次假釋案仍在高高行審理中,等候翻盤機會。

長期關注張錫銘動態的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陳惠敏指出,高高行認為張錫銘應提起撤銷訴訟或確認處分違法、無效的訴訟,但撤銷訴訟即便勝訴,也只是撤銷獄方駁回假釋的裁定,讓他再走一次聲請假釋的流程,而受刑人每4個月就能聲請假釋,提這類訴訟對於受刑人權益並無幫助。

陳惠敏說,張錫銘爭取的是課予義務訴訟,只有這類訴訟勝訴,才能推翻獄方不給假釋的決定,針對高高行判決,他們會繼續協助張 聲請憲法法庭法規範憲法審查,希望針對假釋案交由憲法法庭審理,確保他的權益。

「惡龍」張錫銘(左三)被判無期徒刑,迄今服刑17年,他爭取假釋都被獄方駁回,打行政訴訟已吞兩敗定讞,目前剩1案仍有翻盤機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惡龍」張錫銘(左三)被判無期徒刑,迄今服刑17年,他爭取假釋都被獄方駁回,打行政訴訟已吞兩敗定讞,目前剩1案仍有翻盤機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假釋 張錫銘 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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