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夫深夜縱火燒妻女孫子!檢認判太輕上訴 二審仍10年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審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且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未逾越法定刑度,也無違背公平正義的精神,客觀上也無裁量權濫用情形。
台南高分院表示,檢方上訴所指陳屢屢違反民事保護令,犯罪手段凶殘,被害人人數眾多等節,也經原審量刑時予以審酌,迄至本院審理時,量刑審酌事項並無二致。
而律師於本院審理時提出女兒陳述書、心理治療證明、孫子個案接受諮商證明書等,以為量刑依據,主張本件被告犯行造成被害人之傷害,影響程度嚴重,惟原判決於量刑時已審酌其犯行,使妻女及孫子等人因受至親放火加害產生心裡上深刻創傷等節,尚難認本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而執憑陳述書等件,即有其他加重的原因。
檢警調查,陳於去年5月17日下午4時14分,在台南官田區加油站,以塑膠桶容器購入250元的無鉛汽油,另備妥打火機、日曆紙。同年月19日凌晨3時許,騎乘機車,前往妻女及孫子住處,摸黑在前、後院潑灑預先購買的大量汽油,再持打火機點燃日曆紙,丟擲後院潑灑汽油處起火延燒。
妻子於睡夢中因聞到酒精氣味而驚醒,發現後院失火後叫醒兩女及孫子,陳趁妻子呼叫女兒及孫子之際,再至前院持打火機點燃日曆紙,丟擲於潑灑汽油處,致房屋後、前院均起火延燒。
女兒發現起火後,穿過前院開啟鐵門欲離去火場,陳擋在鐵門外阻止她離去,更徒手毆打其頭、臉部挫擦傷,並遭前院火勢燒傷,受有左右側足部、右側小腿二度燒傷,另名女兒欲自後院開啟鐵門離開,右側足部也受二度燒傷。
妻女見火勢朝屋內延燒,女兒再次至前院開啟鐵門,奮力推倒在鐵門外阻擋其離去的父親後逃出火場,陳跌倒之際,妻子趁隙抱著孫子緊跟女兒之後逃出。陳起身後擋在鐵門外欲阻止另女兒離開,也奮力推開父親逃離火場。
他坦承縱火,卻辯稱他知道妻女及孫子住在房內,但他因為心情鬱卒、生氣,所以去買汽油潑灑在房屋前後院子,再放火,想要嚇嚇她們。
然而,妻女認陳預謀於深夜犯案,於放火後仍於逃生處施暴阻止其逃生,具狀請求法官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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