攔查逆向騎士被挑釁 警壓制讓他磨地還說「不斷氣就好」判4月刑
新北市警板橋分局潘姓警員攔查逆向騎士,騎士酒測值為0.17毫克,潘要求做生理平衡測試,卻遭罵「你們這些廢物」,騎士遭逮。潘體重近百公斤,他壓在騎士身上調戲「我可以跟你慢慢玩」,還說「你不要斷氣就好」。騎士提告,新北地院依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判潘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台灣高等法院今減為4月刑。
潘2019年時任職於板橋分局警備隊,同年3月26日晚間7點多,他在板橋區南雅西路2段175巷及板城路交岔路口攔查到逆向騎車的騎士,因對方出言不遜而遭逮捕、上銬,潘因不滿騎士的挑釁,在將他壓制於地後,抓住他的雙腳、拖到路邊,再以大腿及臀部壓在他的頭與肩頸部位約8分鐘。
壓制期間,潘刻意晃動身體,讓騎士的臉部和身體與地面「磨擦」,導致騎士的右臉、左耳、左膝、雙手擦傷、頸部挫傷。
潘聲稱案發當時騎士整個人瘋狂又酒醉,已經無法溝通,雖然有被上銬,但是雙腳還是可以活動,為了避免騎士突然攻擊警員或是跑到馬路上被撞飛,所以他不得不壓制。潘主張是依法執行職務及緊急避難,可以阻卻違法,還說壓著騎士的頭部、頸部,目的是要讓對方無法翻身、逃跑,壓制時晃動身體是為了「調整最佳的角度」,更稱不能證明騎士的傷勢是他造成的。
因一審判潘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潘上訴高院。
高院認為本件應該合議審判,原審獨任審理,於法不合,應撤銷改判。高院認為潘姓警員在壓制時,騎士的雙手已上銬、自行趴在地上,並無作勢自傷、攻擊或試圖逃跑、抗拒逮捕,不存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1項、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37條各款所定得實施管束之情,也無另以強制力逮捕或壓制騎士的必要,潘的行為非屬依法令之行為。
依證人證詞、密錄器勘驗結果、騎士傷勢照片與診斷證明書,騎士的確因潘而導致臉部、身體摩擦地面,高院認為潘雖受對方言語辱罵,但潘身為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仍應依法行事,不得恣意而為,潘犯行明確。
高院審酌潘犯案時所受的刺激、犯罪手段和犯後態度,認為一審判6月過重,改處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本案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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