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男為逼前妻復合 狂call手機240多通還到住處盯梢、法院裁定羈押

李永然律師
2022年7月7日聯合報B版刊載一則「跟騷法滿月,羈押六『恐怖情人』」,報導中提到《跟蹤騷擾防制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至6月30止,警政署統計全國一個月間共受理三百九十四件,其中以「通訊騷擾」最多,又其中有六件行為人遭到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羈押。這些被羈押的「恐怖情人」,多為合併盯梢尾隨或監視觀察等近身的跟騷行為(註1)。
世人生存在世間,相生不斷,形成「眾生相續」,主要以「欲貪」為本,世人也常受「憎」、「愛」二苦,就以因跟蹤騷擾行為而被法院裁定准予「羈押」,導致失去自由的「恐怖情人」,都是因「愛」或因「憎」,而生法律爭議。例如:有宜蘭縣張姓男子為逼前妻復合,狂扣二百四十多通手機並到住處盯梢而被羈押,就是因「愛」而跟騷;另有南投縣陳姓男子赴女友住處持打火機點燃汽油瓶,就是因「憎」而跟騷(註2)。
究竟何謂「跟蹤騷擾行為」?其乃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下列行為之一,而被跟騷者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的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的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的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的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註3)。
「跟蹤騷擾行為」固然於一般人間會發生,且不分男、女都有可能違犯,例如:因衝浪而認識年輕女子,因參加社團聚會活動而認識俊男……等。實務上有一案例是女子涉犯跟騷行為,該案是曾有一位林姓女子愛慕年輕帥氣挺拔的男醫師,而跟騷長達「五年」。
又特定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的人,一樣不能有上述跟蹤騷擾行為,一旦有跟騷行為,而使被跟騷者心生畏怖,並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註4),即構成違法。
註1:李奕昕撰:〈跟騷法滿月,羈押六「恐怖情人」〉乙文,載聯合報B版。
註2:同註1。
註3:參見《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
註4:參見《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
(本文出自《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手冊》,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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