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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竹縣議員張益生坦承收錢 高院認無羈押必要駁檢抗告
國民黨籍新竹縣議員張益生被爆去年曾收受露營業者賄賂,向縣府爭取施作道路邊坡工程,新竹地檢署認為張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罪嫌重大,1月13日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院方訊後裁定張5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台灣高等法院本案不具羈押必要性,裁定駁回。
張益生為五峰鄉(第13選區)現任縣議員,政見包含要加速推動露營區合法證照。五峰鄉露營區營地眾多,是不少露營愛好者喜歡前往的區域,張被控收取露營業者賄賂約5、60萬元,再向縣府爭取施作道路邊坡工程。
高院認為,張益生辯稱收受的金錢是「政治獻金」,但依卷內同案共犯的供證、搜索扣押筆錄、帳戶交易明細等事證,足認他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取賄賂」、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重大。而張前後供述反覆不一,且與常情不合,也隱匿事證,有串證、滅證之虞。
高院合議庭審酌張益生坦承有收受金錢,同案被告對行賄犯行坦承不諱,且有客觀證據扣案,就算目前還有相關人員未到案,或有書面資料尚待調取,案情不至於晦暗不明;再考量本案犯罪對國家法益的侵害程度、對社會秩序的影響,兼衡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的程度,認為沒有羈押必要,可以用具保、限制住居等強制處分措施替代。高院認為一審裁定無違誤,檢方抗告理由不足採,因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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