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酒糾紛屏東男1刀奪命 好友勸投案卻「躲回家睡」二審改重判
賴姓男子(21歲)與初次見面的楊姓男子(32歲)飲酒,被楊嫌態度不佳,竟持刀猛刺洩忿,害楊男傷重不治。屏東地院依殺人罪判賴男12年,賴、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一審未考量賴男持刀力道兇猛,且友人勸他投案時,還回應「睡醒再說」,可見毫無悔意,撤銷改判13年6月。可上訴。
去年3月間,賴男和楊男到屏東市共同友人租屋處喝酒,賴、楊兩人不認識,楊舉杯敬酒,向賴男自我介紹,但賴卻將頭撇向一邊,被楊質疑態度不佳,兩人爆發口角後,楊經友人勸阻拿著手機走出屋外透氣。
回到租屋處後,楊男又與賴男爆發口角,賴不滿,趁機持隨身攜帶的折疊刀,朝楊男胸部猛刺一刀,在場友人見狀隨即撥電話報案,楊男送醫後傷重不治。
賴男案發後逃離現場,由吳姓好友開著載往高雄觀音山一帶丟棄凶刀,隨後回到高雄住處,警方掌握他身分後,將他拘提到案,檢警調查後,依殺人罪將賴男起訴。
屏東地院認為賴男犯後為湮滅證據立刻離開現場,審理過程從未向被害人家屬致歉亦未賠償,依殺人罪判刑12年。賴男認為量刑過重上訴,檢方也不服判決,主張量刑過輕提起上訴。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檢視相關證據,認為一審合議庭僅認賴男持刀刺向楊男,卻未考量到賴下手力道之猛烈,造成楊胸部有深達9至10公分的穿刺傷。另外,案發後賴男友人曾規勸他出外投案,賴卻回應「不要啦,先回去睡覺,睡醒了再說」,可見他蔑視生命、毫無任何悔意。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定一審量刑過輕,楊男驟逝不僅讓他雙親痛失經濟依靠,造成家人生活難以維繫,原審均未考量,綜合相關事證,從重改判13年6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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