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女騎車辯「不知燒酒雞有摻酒」 法院打臉:這是常識
台中43歲張姓女子吃完燒酒雞、薑母鴨,凌晨騎車搖搖晃晃被警攔查酒測值達0.59,張起初坦承酒駕被依公共危險罪判3月,她上訴翻供說「不知燒酒雞有加酒」,求判無罪,法院直言「燒酒雞本來就要摻酒,這是常識」,認為張女是無稽之詞不採信,判處駁回,全案確定。
檢警調查,張女(43歲)去年7月6日在朋友家吃薑母鴨、燒酒雞,凌晨3點多騎機車上路經北區三民路因搖晃、形跡可疑被攔查,警方聞到她滿身酒味經當場測得呼氣值每公升達0.59毫克。
張女在檢方偵訊時坦承不諱,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將他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台中地院一審簡易庭認為,張女明知酒駕危害公眾安全,仍僥倖上路,考量她犯後坦承、酒測值達0.59等,依公共危險罪判她有期徒刑3月。
張女不服上訴,表示自己「真的不知道燒酒雞裡面有放酒」,並稱絕對不會酒駕,因為吃了燒酒雞、薑母鴨才被測出來,以後要吃東西她一定會先問有沒有放酒,要求法院判她無罪。
台中地院二審合議庭指出,張女雖辯稱不知燒酒雞有放酒,但「燒酒雞本來就需要摻用酒類,此乃一般常識」,以張女年紀、社會經驗難謂不知,認為其辯稱說法是無稽之詞,不予採信。
合議庭也說,全案因警方巡邏發現她車身搖晃、形跡可疑才攔查,當下也聞到她身上有酒氣,呼氣值達0.59毫克,認為張女可以預見吃完燒酒雞體內仍有酒精殘留,但她仍騎車上路,可見張女酒駕的行為具有不確定故意,判處駁回其訴,不得上訴。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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