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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北斗鎮長李玄在再當選 更一審仍判22月
李玄在2017年因受鎮民請託,要清潔隊陳姓班長,讓人傾倒54噸多的拆除建物事業廢棄物,涉嫌圖利,二審依貪汙圖利罪,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再則其經營的農藥行涉嫌販賣禁用偽農藥,台中高分院改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再併科罰金100萬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後,今年6月發回更一審,昨宣判維持二審原判刑度。
更一審認定李雖然無公務員身分,但卻與具公務員身分的陳姓清潔班班長,共同犯下貪汙犯行,以共同正犯論,但審酌不法利益金額為三萬八千餘元,金額在五萬元以下,加上不具公務員身分,符合減刑規定,判刑一年十月、褫奪公權兩年,仍可上訴。
李玄在說,將上訴,此次參選用選票證明清白,此案因服務請託,單純「便民」卻被依公務人員貪汙圖利罪法辦,很冤枉。
彰化縣民政處表示,依地制法,涉貪停職的鄉鎮長,可在停職期間參與選舉,當選後仍可擔任鄉鎮長,但若涉貪判刑確定,則需解職,縣府尚未收到判決書。
彰化地檢署昨天也針對今年選舉中涉嫌賄選的13名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包括第一、第二、第三、第六選區的5名縣議員,以及芳苑鄉、二水鄉2名鄉長,以及芳苑、竹塘、二水、大村、社頭5名鄉民代表,以及社頭鄉廣福村長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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