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13縣市大雨特報注意雷擊及強陣風 吳德榮:周四又一波鋒面雨帶

離職警綁票殺人22年前遭槍決 姊聲請釋憲平反結果出爐

離職警員盧正綁架撕票高中同學之妻詹春子並勒贖500萬元,22年前被判死刑定讞並槍決,他的姊姊盧菁認為自白取得過程不正違法,且監察院也提出糾正,以刑事訴訟法規定違背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法院判決指出,盧正1994年離開警職,隔年犯恐嚇罪獲緩刑確定,他1997年3月間失業負債累累,見高中同學夫婦經營廣告公司頗有積蓄,同年12月18日下午駕車跟蹤騎機車外出收廣告費的詹春子,佯裝不期而遇,藉口載詹春子到友人住處收廣告費,騙上車不久,用鞋帶勒死詹春子並棄屍草叢。

盧正殺人後打電話向詹春子丈夫勒贖500萬元,隔日下午4時許,詹春子屍體被農民發現,盧正從新聞報導得知案件曝光,放棄勒贖念頭。

盧正在警詢中坦承犯案,事後翻供並指警方刑求,法院最終於2000年6月29日依擄人勒贖罪判盧正死刑定讞,同年9月7日槍決。

盧正家屬長期奔走喊冤,曾扛棺至法務部、立法院等地撒冥紙抗議,期盼能有翻案的一天。盧菁聲請釋憲主張,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項僅規定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才應該即時訊問,卻漏未規定經通知到場者,也應該即時詢問,造成警方可用拖延方式,使受通知者人身自由遭受限制的時間變相拉長。

她也認為,刑訴法第156條第1項僅規定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漏未規定被告遭偵查機關拘束人身自由超過24小時所取得的自白,也不得作為證據,使偵查機關對於非經拘提逮捕到案的被告,有誘因延長、拖延人身自由遭拘束的時間。

盧菁指出,刑訴法相關規定違背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侵害人身自由,有違憲之虞,且法院歷審判決皆以自白為主要證據,但自白取得過程不正違法,且監察院也提出調查報告糾正,因此聲請釋憲請求平反。

憲法法庭指出,盧正因已執行死刑身亡,而盧菁是他的姊姊,屬二親等旁系血親,為維護盧正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於此範圍內,參酌刑事訴訟法法理,准許盧菁替盧正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認為,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項未規定通知到場者應即時訊問,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有何侵害盧正的基本權利;再者,盧正受詢問時,刑訴法雖沒有明文規定「疲勞訊問」,但已規定不正方法取得的自白不得作為證據,至於盧正自白是不是不正方法取得的,是事實認定問題,並非法條有無違憲問題。

憲法法庭指出,況且通知到場期間雖未算入憲法所規定的24小時,但犯罪嫌疑人經通知到場後,若警方再以拘捕等方式拘束人身自由,縱然客觀上未逾時,仍得依個案認定是否屬於以疲勞訊問等不正方法取得自白,認為刑訴法規定難認有何違反憲法規定。

盧正。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盧正。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盧正因綁票殺害詹春子被判死刑定讞且槍決,家屬曾抬棺到法務部抗議,要求查明真相。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盧正因綁票殺害詹春子被判死刑定讞且槍決,家屬曾抬棺到法務部抗議,要求查明真相。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盧正因綁票殺害詹春子被判死刑定讞且槍決,家屬曾抬棺到法務部抗議,要求查明真相。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盧正因綁票殺害詹春子被判死刑定讞且槍決,家屬曾抬棺到法務部抗議,要求查明真相。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刑事訴訟 釋憲 廣告

延伸閱讀

薪資倒退也要走?工程師不爽新主管想離職 過來人揭背後風險

行憲紀念日談憲政體制 李貴敏:憲法很忙、很委屈

同事離職後友誼難保?網揭和前同事斷絕聯絡的「現實原因」

民眾黨中評會主委拋震撼彈 3千字失望離職文吐「與柯文哲心結難解」

相關新聞

離譜 調查局筆錄1年被偷2次

調查局南機站前年爆出弄丟證人筆錄,當事人還向立委通風報信,為此前調查局長呂文忠曾致歉說出「人多必有白癡」,未料同年四月,...

警方查訪失誤 319槍擊案19年後仍成謎

十九年前的今天,三一九槍擊案震撼全國,競選連任的總統陳水扁、副總統呂秀蓮搭車掃街拜票遭槍擊;檢警認定開槍的陳義雄落海溺斃...

吸金被告打通關? 檢調搜索高二監

自稱「台灣巴菲特」的億圓富投資控股集團總裁周瑞慶,非法吸金41億元,判刑14年定讞,周近日遭爆料,在高雄第二監獄關押期間...

人事建案傳弊 澎縣議長被約談

澎湖地檢署昨天指揮廉政署搜索澎湖縣政府、縣議會及消防局外勤分隊,國民黨籍澎湖縣議會議長劉陳昭玲也被列為嫌疑人約談。據了解...

雲林議長沈宗隆涉賄遭聲押 議長夫人道原委為夫喊冤

雲林縣議長沈宗隆涉向達德能源公司收賄2600萬元案,遭雲林地檢署向雲林地方法院聲押,法院今晚開羈押庭,議長夫人李安倩一直...

雲林縣議長沈宗隆及多名議員涉向風電公司收賄 遭聲押

雲林地檢署偵辦達德源公司疑向雲林縣議長沈宗隆及多名議員行賄案,昨天收網一口氣傳訊包括能源公司董事長等相關主管及雲林縣議長...

udn討論區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商品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