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警綁票殺人22年前遭槍決 姊聲請釋憲平反結果出爐
離職警員盧正綁架撕票高中同學之妻詹春子並勒贖500萬元,22年前被判死刑定讞並槍決,他的姊姊盧菁認為自白取得過程不正違法,且監察院也提出糾正,以刑事訴訟法規定違背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法院判決指出,盧正1994年離開警職,隔年犯恐嚇罪獲緩刑確定,他1997年3月間失業負債累累,見高中同學夫婦經營廣告公司頗有積蓄,同年12月18日下午駕車跟蹤騎機車外出收廣告費的詹春子,佯裝不期而遇,藉口載詹春子到友人住處收廣告費,騙上車不久,用鞋帶勒死詹春子並棄屍草叢。
盧正殺人後打電話向詹春子丈夫勒贖500萬元,隔日下午4時許,詹春子屍體被農民發現,盧正從新聞報導得知案件曝光,放棄勒贖念頭。
盧正在警詢中坦承犯案,事後翻供並指警方刑求,法院最終於2000年6月29日依擄人勒贖罪判盧正死刑定讞,同年9月7日槍決。
盧正家屬長期奔走喊冤,曾扛棺至法務部、立法院等地撒冥紙抗議,期盼能有翻案的一天。盧菁聲請釋憲主張,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項僅規定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才應該即時訊問,卻漏未規定經通知到場者,也應該即時詢問,造成警方可用拖延方式,使受通知者人身自由遭受限制的時間變相拉長。
她也認為,刑訴法第156條第1項僅規定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漏未規定被告遭偵查機關拘束人身自由超過24小時所取得的自白,也不得作為證據,使偵查機關對於非經拘提逮捕到案的被告,有誘因延長、拖延人身自由遭拘束的時間。
盧菁指出,刑訴法相關規定違背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侵害人身自由,有違憲之虞,且法院歷審判決皆以自白為主要證據,但自白取得過程不正違法,且監察院也提出調查報告糾正,因此聲請釋憲請求平反。
憲法法庭指出,盧正因已執行死刑身亡,而盧菁是他的姊姊,屬二親等旁系血親,為維護盧正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於此範圍內,參酌刑事訴訟法法理,准許盧菁替盧正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認為,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項未規定通知到場者應即時訊問,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有何侵害盧正的基本權利;再者,盧正受詢問時,刑訴法雖沒有明文規定「疲勞訊問」,但已規定不正方法取得的自白不得作為證據,至於盧正自白是不是不正方法取得的,是事實認定問題,並非法條有無違憲問題。
憲法法庭指出,況且通知到場期間雖未算入憲法所規定的24小時,但犯罪嫌疑人經通知到場後,若警方再以拘捕等方式拘束人身自由,縱然客觀上未逾時,仍得依個案認定是否屬於以疲勞訊問等不正方法取得自白,認為刑訴法規定難認有何違反憲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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