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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發基金會沒遵期改選董事侵害權利?張國政提告確定敗訴
長榮集團大房三子張國政認為張榮發基金會未遵期改選董事,侵害他身為捐助人監督的權利,提告請求確認張榮發基金會與鍾德美等14人間的董事委任關係、與鍾德美的董事長委任關係自2020年3月9日起不存在,一、二審皆判張國政敗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張國政提告主張,他身為張榮發基金會捐助人,而鍾德美、張國華、柯麗卿等14人是基金會第11屆董事,任期應於2018年12月17日屆滿,但遲遲未完成董事改選,連主管機關教育部函令改選,基金會也沒有遵期辦理。
張國政認為,鍾德美等14人董事職務已於2020年3月9日全部解任,但14人均否認,侵害他捐助人監督組織的權利。
基金會和鍾德美等人抗辯,既然張國政認為教育部函文屬於行政處分,卻未對教育部提訴願、行政訴訟,反而對他們提民事訴訟,顯然刻意阻撓基金會董事正常改選,濫用權利。
一審認為,教育部函文雖限期要求基金會改選董事,但未提及財團法人法規定,也沒有提到董事不改選即當然解任;基金會在張國煒辭任董事後,第11屆董事只剩14人,但董事之間對於選舉方式意見分歧,遲未能以特別決議方式改選,基金會多次函請教育部許可改以普通決議改選,因此認定教育部函文為行政指導性質,判張國政敗訴。
二審認為,按照教育部發給張榮發基金會的函文,是教育部針對基金會申請許可以普通決議改選董事的行政指導,不是命令基金會改選第12屆董事的行政處分,認為張國政主張並無理由,仍判張國政敗訴;張國政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駁回上訴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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