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犯罪判太輕惹民怨 司法院建議法官參酌這些因子
日月光排放廢水汙染後勁溪案曾震驚台灣社會,但包括廠務處處長蘇炳碩等4名被告更一審都獲緩刑,最高法院2019年4月駁回上訴確定,司法判決是否背離民眾期待,引發討論。司法院今發布「焦點團體建議法院辦理環境犯罪態樣量刑審酌時允宜注意之事項」提出建議,供法官辦理環境犯罪量刑時參考,希望量刑能更公平妥適。
環境犯罪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汙染型環境犯罪,牽涉的法律包括廢棄物清理法、水汙染防治法、空氣汙染防制法、海洋汙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毒性及化學物質管理法等;第二類則是保育型的環境犯罪,例如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國土計畫法等。
針對量刑,刑法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
司法院表示,為回應各界對環境犯罪量刑的期待,已邀請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務工作者,和行政機關、民間團體與相關領域學者組成焦點團體,先後召開3次諮詢會議,交換意見。與會成員認為,環境危害程度愈重,量刑就應愈重,行為人造成主管機關難以查緝或難以判斷汙染物的影響程度、犯罪行為對環境生態造成嚴重損害或汙染物具有高危險性等,都應列為從重量刑因子。如果行為人主動回復環境,與行政機關合作清理汙染物、提供補救措施,與會人士認為可列為「從輕量刑」因子。
此外,將危害類型再細緻化的思考,例如非法排放汙染物、盜伐林木的種類、數量、地點、範圍、時間、次數等,都可列為量刑審酌事項;而環境主管的意見,也應該參酌。
量刑標準不一,是司法民怨一大原因。目前司法院已完成妨害性自主罪、與家庭暴力有關犯罪、不能安全駕駛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幫助詐欺罪、竊盜罪、販賣毒品案件、搶奪罪、強盜罪、殺人罪、傷害致死罪、人口販運案件、營業秘密法案件、洗錢防制法第14條、散布性私密影像犯罪、國家安全犯罪等「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讓法官在量刑時有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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