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選務疏失遭罰20萬 中選會前主委陳英鈐聲請釋憲不果
中選會前主委陳英鈐2018年收受行政院函送公投第9案至第15案政府機關修正意見書,逕核定於11月2日重行公告,也未理會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直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中選會抗告才撤銷重行公告,多花費931萬公帑在四大報刊載原行政院意見書。陳遭懲戒法院判罰款20萬,陳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中選會2018年11月24日將10項公投案綁九合一選舉,依據當時公投法規定,應在投票日前28天公告意見書;中選會同年10月24日公告公投第7至16案意見書,事隔5天行政院函送修正版意見書,當時已超過法定公告期限,陳英鈐仍決定於同年11月2日重行公告行政院修正版意見書。
聲請公投的「下一代幸福聯盟」提告,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中選會收到裁定後明知抗告不影響停止執行效力,陳英鈐仍未指示下屬及相關機關停止執行;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但當時距離公投僅剩4天,選舉公報早已發送到選民手中,中選會最終在四大報買全版廣告,公告撤銷11月2日版本意見書,多花費931萬餘元公帑。陳遭監察院彈劾,移懲戒法院懲戒。
陳英鈐提出18項釋憲聲請,包括指立法院若制定同性伴侶法,不符合憲法保障同性別者結婚自由的平等保障,司法院釋字第748號及739號解釋應予補充、公投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不准中選會公告政府機關說明公投通過或不通過的法律效果,牴觸憲法第17條、第53條與司法院釋字第627號及第645號解釋等。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認為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給陳英鈐,依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至於陳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則應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規定。
第四審查庭指出,陳英鈐聲請解釋的18項,所指摘者並非法規範或命令,不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再者,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陳所指摘的監察法、監察法施行細則、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等規定,不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第四審查庭認為陳也沒具體說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一致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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