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老臣因2背信罪各被判刑8年半 科3億9千萬罰金
中信金控前行政長張明田被控透過私人管理的公司,買進台北內湖安康段兩筆土地,並運用影響力,內定作為中信商銀資訊機房、行政大樓,高賣給公司套利8.9億餘元,一審依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判張15年徒刑,併科罰金5億元。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依2個個別背信罪判各判他8年6月、8年6月徒刑,併科9千萬、3億罰金。
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更一審判張應賠償中信金控8.9億餘元,案件上訴高院中。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12年有擴充資訊機房、行政大樓需求,正尋覓合適廠辦地點,張明田2013年間得知長虹建設計畫投資內湖安康段土地,見有利可圖,透過弟弟張明人及家族掌握的永約公司,與長虹共同投資安康段土地,並隱匿關係人交易,內定出售給中信銀當資訊機房,中信銀因而損失1.8億餘元。
張明田2015年內定安康段另筆土地作為中信銀的行政大樓,以51億3980萬元將土地賣給中信銀,導致中信銀損失7.1億餘元,兩筆交易共讓中信金、中信銀損失8.9億餘元。
台北地院刑事庭認定張明田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害,張雖擔任專委職務,但是實質的行政長,年薪逾7千萬元,享有待遇顯然已高過中信金多數董事,他對中信金、中信銀影響力非同一般。
一審認為,張明田利用職位指示下屬替個人投資服務,混淆公司分際,圖謀個人私利高達數億元,且否認犯行,惡性重大,依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特別背信罪,判張15年徒刑,併科罰金5億元。
高院審理後,今撤銷原判決,針對機房與行政大樓弊案各處8年6月徒刑,各併科9千萬、3億罰金。因應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案件未確定,未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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