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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南鎮農會理事為妻賄選遭農委會解職 訴請停止執行敗訴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理事吳錦宗涉賄選遭判緩刑,因不服農委會解除他職務,提行政救濟並聲請停止執行,最高行政法院雖已駁回,吳又聲請停止執行,最高行最近審結,仍裁定駁回。
吳錦宗2021年1月18日登記參選斗南鎮農會第19屆選舉,成為理事候選人,並於3月2日第19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中當選理事。
由於吳錦宗妻子徐金枝也是該屆會員代表,吳錦宗為求妻子順利當選,竟拿3萬元給有選舉權的黃姓男子,約定黃拿其中1萬,另外2萬轉交給沈姓男子請求支持。
雲林地院審結,認為吳錦宗為求讓妻子當選農會會員代表,交付財物給有選舉權的人,破壞選舉公正性、助長賄選歪風,衡酌行賄對象只有2人,賄款不多,判5月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支付公庫6萬元、接受3場法治教育。
農委會依農會法拔除吳的理事職務,吳錦宗卻認為處分違法,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北高行認為,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但書規定,吳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與公益無重大影響,駁回所請。
北高行指出,農會是我國重要的農民團體,因深入地方,並受政府委託執行公糧收購、農民健康保險、農機補助、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等多項重大農業政策,且農會信用部屬政府特許經營的農業金融業務,具金融機構性質,各級農會每年接受農委會各項補助及信用部專案農貸補貼息高達40億餘元,農會理事身居決策體系高位,誠信、品德與廉潔至為重要。
北高行認為賄選者進入農會決策體系,除影響農民權益外,更損害農會名聲,對維護相關會員代表、理監事候選人資格的公益秩序有重大影響,不符合停止執行要件。
吳不服北高行裁定,提起抗告,最高行認為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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