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蔣萬安提YouBike前30分鐘免費 議員:無車可借最頭痛

涉殺馬籍女大生 法庭勘驗密錄器驚見兇嫌「多次嘴角上揚」

整理包/4月新制看過來!除了普發6千 電價調漲11%、北北基搭小黃變貴了

味全、汪傳浦家人爭沒收新制溯及既往違憲 憲法法庭打臉

味全食品因油品訴訟遭沒收3292萬元,公司主張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時適用沒收新制,牴觸憲法禁止溯及既往、比例、罪刑法定原則,違背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權意旨,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為沒收新制條文沒有牴觸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的問題,無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判合憲。

本次審查客體為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憲法法庭指出,沒收犯罪所得並非刑罰,沒收新制立法目的在回復合法財產秩序,不是剝奪行為前固有財產,法條規定為不真正溯及既往的法規範,無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此外,犯罪行為人及非善意第三人關於得依舊法永久保有犯罪所得,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不違背信賴保護原則。

刑法沒收的規定是在2015年12月30日通過修正,並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而味全聲請釋憲的原因案件第一審判決日期為2016年3月25日,當時沒收新制還沒實施,法院沒有宣告沒收味全的財產;第二審雖判公司無罪,但沒收新制已經實施,規定要適用「裁判時」的法律,因此沒收3292萬8820元。

味全認為刑法第2條第2項的規定竟可以回溯適用到修法前已經發生且結束的行為,明顯牴觸憲法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比例原則和罪行法定原則的要求,且此起沒收判決不能上訴第三審,連一次救濟的機會也沒有,也沒保障人民訴訟權。律師認為,罪刑法定是憲法肯認的原則,行為時必須有明文規定,沒收剝奪人民財產,是刑罰,但沒收新制卻能溯及既往。

此外,特偵組(已廢除)聲請單獨沒收拉法葉購艦案主嫌、已故軍火商汪傳浦藏於海外的犯罪所得案,沒收金額光是已裁准部分就達4億8千多萬美元,還未確定的孳息也很可觀,法院認為汪將收取的佣金匯至妻子葉秀貞、4名兒女汪家興、汪家勇、汪家明、汪君玲和汪家家族所開設的「EUROMAX」、「SABLEMAN」、「LUXMORE」海外公司可動用的帳戶,家人不甘心,也聲請釋憲。而向藝人徐乃麟租屋聚賭的楊強蓉、收購台灣護照轉賣中國大陸人士的吳英裕,以及花蓮地方法院刑庭樂股、台北地方法院刑庭寧股法官同樣聲請,憲法法庭併案審理。

楊強蓉因與徐乃麟密友董子綺共同營利聚賭,士林地院判沒收160萬元,她單方提上訴,結果台灣高等法院改沒收「440萬」確定,她也認為犯罪時沒收新制還沒施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優先適用「行為時(舊法)」的法律,且只有她一方提上訴,更應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才對。

法務部認為,刑法沒收新制是依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規範和參照新進國家立法例,引進「非以定罪為基礎」的犯罪所得沒收,將犯罪所得沒收定性為準不當得利衡平措施,這符合憲法和當代國際法治標準,更填補舊法犯罪所得剝奪漏洞。法務部主張,犯罪所得是違法行為所生的不法利益,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均不值得保護,因此無論是否屬溯及既往,未違憲。

憲法法庭2022年憲判字第18號「沒收犯罪所得規定溯及既往案」判決今出爐。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憲法法庭2022年憲判字第18號「沒收犯罪所得規定溯及既往案」判決今出爐。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釋憲 法務部 裁判

延伸閱讀

又添一件!憲法優先保障「性自主權」 法官再判小三不用賠錢

沒收新制憲庭明宣判 汪傳浦數億美元佣金沒收也併案審

士林分署12月6日拍賣汪傳浦妻房產 底價3053萬元

DJ圓圓「低燒無罩錄影」遭徐乃麟怒斥 道歉:是口誤

相關新聞

搜索律師所證物釋憲案 今開庭

士林地檢署偵辦證券交易法案件,搜索理律法律事務所扣押證物,理律認為有違憲疑慮,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公告案由爭點,律師與當事...

離譜 調查局筆錄1年被偷2次

調查局南機站前年爆出弄丟證人筆錄,當事人還向立委通風報信,為此前調查局長呂文忠曾致歉說出「人多必有白癡」,未料同年四月,...

警方查訪失誤 319槍擊案19年後仍成謎

十九年前的今天,三一九槍擊案震撼全國,競選連任的總統陳水扁、副總統呂秀蓮搭車掃街拜票遭槍擊;檢警認定開槍的陳義雄落海溺斃...

吸金被告打通關? 檢調搜索高二監

自稱「台灣巴菲特」的億圓富投資控股集團總裁周瑞慶,非法吸金41億元,判刑14年定讞,周近日遭爆料,在高雄第二監獄關押期間...

人事建案傳弊 澎縣議長被約談

澎湖地檢署昨天指揮廉政署搜索澎湖縣政府、縣議會及消防局外勤分隊,國民黨籍澎湖縣議會議長劉陳昭玲也被列為嫌疑人約談。據了解...

雲林議長沈宗隆涉賄遭聲押 議長夫人道原委為夫喊冤

雲林縣議長沈宗隆涉向達德能源公司收賄2600萬元案,遭雲林地檢署向雲林地方法院聲押,法院今晚開羈押庭,議長夫人李安倩一直...

udn討論區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商品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