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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首張微型電動二輪車罰單 車尾燈未開最高罰1200
電動自行車11月30日起變更名稱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且需投保、掛牌才可上路,並納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法規管理。基隆警方昨晚攔查一名外籍男性移工,騎微型電動二輪車時車尾燈未亮,開出基隆首張罰單。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正濱派出所長蔡嘉良、警員孫豪、實務訓練生張丞毅,昨晚巡邏時,見一輛微型電動車行駛於道路,但後車燈未亮,上前攔查。
員警檢視該微型電動車未依規定保持燈光裝置設備良好與完整,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掣單舉發,可處300到1200元罰鍰。
警方說,微型電動二輪車於11月30日起,正式納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法規管理,並於同日施行,除了須納牌管理及強制投保外,相關違規如年滿14歲始可騎乘、違規行為警察可以逕行舉發、部分牌照違規除依法舉發外,並當場移置保管等。
另外,如酒駕或毒駕也比照慢車規定,處罰鍰及當場移置保管,超過酒測標準值0.25毫克也將依刑法公共危險罪送辦,請微型電動車駕駛人上路前務必檢視相關裝置設備並遵守相關規定,警方將持續加強執法,以確保用路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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