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添一件!憲法優先保障「性自主權」 法官再判小三不用賠錢
楊姓女子和已婚王姓男子發生婚外情,被王妻一狀告上法院求償30萬元,但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吳佳樺再度以配偶權不是憲法、法律上的權利,且憲法優先保障個體「性自主決定權」為由,判王妻敗訴,可上訴。
吳佳樺是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而吳陳鐶在釋字第791號解釋中,是唯一提出不同意見書的大法官,認為通姦罪合憲;吳佳樺已不是首次作出不承認配偶權的判決,先前相同見解的2件判決,一案被高等法院廢棄發回,由北院更一審審理中,另一案上訴高等法院審理中。
吳佳樺於本案中認為,配偶權不是憲法或法律上權利,且配偶權的核心要素,也就是親密關係的獨占、使用權,及婚姻忠誠義務,實務上根本無從執行或實現。
她指出,由釋字第748號(同婚)及791號解釋(通姦)來看,憲法不再強調婚姻與家庭制度保障,轉為重視配偶雙方平等、自主的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婚姻中配偶的定位也由夫妻是「生活共同體」,變成重視婚姻中獨立個體的性自主決定權。
她認為,配偶不因婚姻關係而有支配對方意志、性親密關係的權利,婚姻價值也不在配偶間的忠誠義務,且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的概念,抽象、難以定義,每個人對幸福婚姻的圖像不盡相同,由法院介入判斷私人婚姻是否美滿幸福,無疑是以法官自己價值觀決定幸福婚姻定義、婚姻是否破碎、配偶間的相處模式。
吳佳樺最後強調,侵權行為法著重損害填補,家庭法則在規範婚姻家庭的身分及財產關係,兩者有不同制度功能,侵權行為法不能對「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不代表家庭法無法解決問題。
她認為,婚姻若確實無法維繫,應依親屬法裁判離婚、剩餘財產分配、離婚損害及贍養費等規定解決,而無法依侵權行為法請求損害賠償。
另外,本案中楊女也到王家丟雞蛋,傳上百封簡訊和電子郵件恐嚇王「出門開車就會出車禍撞死」、「不得好死」、「我不會停止對你的報仇」,並寄誹謗電子郵件到王妻公司投訴,被兩人提告求償40萬元。
吳佳樺也認為楊女行為未侵害王的自由權,楊女丟雞蛋時王並不在場,旁人無法知悉楊女的對象是誰,沒有侵害王的名譽權;至於楊女投訴王妻公司,只有負責處理和回信的員工能知道信進內容,也難認侵害王妻的名譽權,皆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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