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入監前和國中女「再一發」 分享強姦經驗她嚇壞
曾姓男子透過手機網路交友軟體「探探」結識一名國三女生,他邀對方到新北市住處,卻先撫摸女學生胸部再指侵、性交。女學生嚇壞,向學校老師說「遇到變態」並覺得可怕、噁心,並擔心人身安全。一審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曾2年徒刑,曾和檢察官皆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駁回。
曾姓男子有妨害性自主相關紀錄,他在2016年時使用年輕男子的照片上網交友,將一名少女載回家,不顧對方反抗而強行指侵,最高法院前年1月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6月徒刑定讞。
但在曾入獄前,前年2月10日他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本案被害少女,少女事後向新北市警新莊分局報案,新北地檢署偵結後起訴。曾姓男子不否認和女子有發生性行為,但他表示不知道對方的實際年齡,而且以為她已經滿18歲。
女學生表示,她在交友軟體上寫「14歲」、職業是「學生」,也有跟曾說過自己是國中生。她說,「探探」的使用者若未滿18歲會被拒絕,但身邊的同學也都在玩,她覺得有些人會注意這一點,因此特別註記;案發時有跟曾提到自己讀國三,曾卻和她「分享」性侵國三學生的經驗,還說因此被告。
學校老師證稱,女學生感到很無助、害怕,並說一個人出門都感到恐懼,報案之後要趕快搬家,怕有生命危險。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女學生雖表示願意和曾姓男子會面、能接受擁抱,但沒有超齡的挑逗、性暗示用語,且她長相未脫稚氣,明顯和18歲的女子有差別,不可能認為她已成年,判曾2年徒刑。
曾姓男子因否認犯罪而上訴,檢察官主張這是強制性交,且量刑過輕,也提上訴。高院認為缺乏積極事證可證明曾有強暴、脅迫行為,曾也沒違反女學生性自主意思,基於罪疑唯輕原則,無法直接認定他犯強制性交罪。
高院認為一審在量刑時,已經審酌一切情狀,判2年徒刑並無不當,駁回雙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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