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不到錢猛刺母下顎害慘死 他「認不出媽媽」 殺人罪判18年
台中陳姓男子受精神疾病影響,只因向媽媽要零用錢遭拒就持刀刺穿她下顎,並狂砍50刀害母親慘死,陳落網一度自稱是「國父」,還稱殺的人是壞人、殺人魔;法院送鑑定認為陳受精神病影響已認不出母親,非構成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變更改用殺人罪判他18年、施以監護5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陳男(39歲)有雙向情緒障礙症就醫,平時和葉姓母親(62歲)同住,葉每周會給兒子1000元零用錢,但陳常因索討要錢起衝突,今年4月1日陳討錢未果,竟持刀架住媽媽脖子,還用刀朝她下顎刺入、發狂亂砍,葉遭刺50刀慘死。
檢方以陳犯後冷靜清洗凶刀,認為當下並無因精神障礙導致無辨識行為違法能力,偵結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起訴他;法院審理期間,陳辯稱自己殺的人不是母親,媽媽現在還活得好好的且剛從泰國飛回台灣,他殺的人是個壞人、替身、恐怖殺人魔。
陳並稱,自己是台灣省國父孫中山的身體,他為了要救國家所以才殺人,還反問法官「所以這樣你覺得我有罪?」並表示,我認為我自己是無罪的,也爭執覺得他沒有身心障礙。
法院審理時,陳就客觀部分殺人部分坦承不諱,另陳經醫院鑑定、診斷及心理衛生評估等,研判他患有情感性精神病、雙相情緒障礙症等,且症狀嚴重需反覆住院治療,病史也記載「陳近2至3個月開始自言自語,不認識媽媽,認為是壞人或販毒者」。
法院認為,陳因精神病影響,出現無法辨識親屬情形,認定他行為時認知所殺害者非其母親,難構成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變更後改依同法第271條殺人罪論處。
法院指出,經囑託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研判陳男仍可了解訊問內容、犯案情形,但因精神障礙影響其判斷力,其識別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依刑法第19條予以減刑後,依殺人罪判陳18年。
法院也考量,陳經就醫住院,後續因治療配合度不佳未再就醫、服藥,勘認刑之執行完畢後仍有極高可能再犯可能,因此宣告陳男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法定最長之監護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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