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前偵查隊長強索線人賄選檢舉獎金 二審仍判4年
屏東縣刑大偵二隊前隊長邱奕成,受理賄選情資後向線人強索2成檢舉獎金約16萬元,去年邱開公務車載線人去領取檢舉獎金,回到屏東縣警局時被跟監的廉政署幹員當場逮捕,屏東地院依貪汙罪判邱4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今高雄高分院宣判,採認一審見解,維持原審刑度,可上訴。
邱奕成是警員出身,從警25年,歷練過分駐所所長、刑大警務員、偵查隊副隊長,事發後已被停職。
2018年11月,邱奕成擔任屏東內埔分局偵查隊副隊長,當時他受理線人檢舉賄選,賄選案經檢方調查後起訴,檢舉人預計可領取100萬元獎金,邱於是向檢舉人強索2成檢舉獎金。
等到獎金核發時,邱奕成已升任屏東縣刑大偵二隊隊長,2021年3月18日,邱收到屏東地檢署核發獎金的訊息,於是傳訊給檢舉人後,開著偵防車載檢舉人到屏東地檢署領取扣稅後的80萬元支票,再到台灣銀行兌領現金,邱索取的16萬元獎金,則由牛皮紙袋包妥取走。
不過,邱奕成索賄過程都被廉政署人員拍下,他開偵防車回到縣警局時,廉政官立刻上前表明身分,要將邱帶回調查,沒料邱馬上將裝有16萬元現金的牛皮紙袋,放入口袋後落跑,當時協助攔查的員警還以為邱是逃犯,結果協助廉政官抓到人後,才發現是涉貪被當場抓到的同事。
檢舉人說,邱拿資料給他簽名時,用手指比「2」,稱檢舉獎金要按行情價給,他心想只有邱知道他是檢舉人,害怕被報復才會答應。屏東地院審理時,邱男堅稱16萬元是「分紅」,因為他工作做得多,對方只不過錄音而已,跟他索取2成分紅是合理範圍。
但法官認為,檢舉人交付賄賂是企求邱能踐履保密義務;邱肩負維護人民對司法信賴重要角色,利用其偵查賄選案件,向檢舉人收取賄款,損害執行公務公正、廉潔性,邱在偵查中坦承收受賄賂,審理又改口分紅,企圖合理化自身犯行,依貪污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3年。
邱奕成不服上訴,今高雄高分院宣判,合議庭綜合相關事證,認為一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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