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新聞公正」中時董事長告黃國昌吞敗 高院:增進公益

中國時報董事長王丰(右圖)自訴黃國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一審敗訴,王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但高院認為黃所為符合個資法「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例外情況,駁回王上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中國時報董事長王丰(右圖)自訴黃國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一審敗訴,王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但高院認為黃所為符合個資法「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例外情況,駁回王上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前立委黃國昌在臉書張貼旺中集團主管群組LINE對話截圖,指控旺中集團創辦人蔡衍明干預新聞製播,中國時報董事長王丰自訴黃國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一審認黃的貼文內容事涉公共利益,而中國時報具影響力,應受公眾檢驗,王舉的證據不足以認定黃犯罪,判黃無罪。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黃是為「為增進公共利益」,駁回王上訴。

2020年10月2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舉辦中天新聞換照聽證會,10月28日黃國昌即在臉書貼文。黃聲稱,蔡衍明曾否認干預中天新聞製播的說法是「公然說謊」,還附上7張2018、2019年有關旺中集團主管群組的對話紀錄截圖佐證,王丰等主管回覆蔡衍明的簡訊稱「收到」。

新聞工作群組的對話包括「重點:只要追蘇解釋失竊180萬為何不敢不案」「可大批NCC:一、無格淪為民進黨打手。二、請社會大眾再看一次現場錄影,在當時狀況,主持人喊『沒走』或『嘜走』合理」「明天節目大力批判」。

依黃國昌的臉書訊息,相關對話紀錄還顯示蔡衍明在2019年2月22日下令「今旺報推92共識即兩岸一家人共識!大議題今天起應在政論節目好好說明」「但內容不應提台商在大陸未來困境」。

王丰認為,黃國昌於2020年10月28日上午在個人臉書張貼標明他姓名、擔任中國時報社長的職稱和他在wechat群組發送訊息內容的貼文,29日又在被告臉書、YouTube以直播方式提及貼文內容,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不過北院判黃無罪。

王丰上訴,高院認為王丰是歷史作家、中時社長,身分屬公開資訊,不具隱私合理期待,不是個資法所保障的客體。高院指出,王丰身為中時社長,任職期間是否秉持公正客觀的精神維護媒體公正性,不因個人觀點或利益影響公正,關乎中時所提供的新聞資訊能否不含偏見、正確、平衡、公正,與公共利益有關。

王丰與中國時報公司投資方在群組對話中就新聞呈現的內容、走向、關注重點聯繫,涉及新聞媒體公正性,並左右公眾接收訊息的觀點是否平衡充分。高院認為難以認定黃國昌是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第2款「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例外情況。

高院表示,二審與一審判黃國昌無罪的理由雖不同,但結果相同,因此維持一審判決。因黃一、二審皆無罪,依速審法規定,幾是無罪確定。

黃國昌 蔡衍明 中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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