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新聞公正」中時董事長告黃國昌吞敗 高院:增進公益
2020年10月2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舉辦中天新聞換照聽證會,10月28日黃國昌即在臉書貼文。黃聲稱,蔡衍明曾否認干預中天新聞製播的說法是「公然說謊」,還附上7張2018、2019年有關旺中集團主管群組的對話紀錄截圖佐證,王丰等主管回覆蔡衍明的簡訊稱「收到」。
新聞工作群組的對話包括「重點:只要追蘇解釋失竊180萬為何不敢不案」「可大批NCC:一、無格淪為民進黨打手。二、請社會大眾再看一次現場錄影,在當時狀況,主持人喊『沒走』或『嘜走』合理」「明天節目大力批判」。
依黃國昌的臉書訊息,相關對話紀錄還顯示蔡衍明在2019年2月22日下令「今旺報推92共識即兩岸一家人共識!大議題今天起應在政論節目好好說明」「但內容不應提台商在大陸未來困境」。
王丰認為,黃國昌於2020年10月28日上午在個人臉書張貼標明他姓名、擔任中國時報社長的職稱和他在wechat群組發送訊息內容的貼文,29日又在被告臉書、YouTube以直播方式提及貼文內容,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不過北院判黃無罪。
王丰上訴,高院認為王丰是歷史作家、中時社長,身分屬公開資訊,不具隱私合理期待,不是個資法所保障的客體。高院指出,王丰身為中時社長,任職期間是否秉持公正客觀的精神維護媒體公正性,不因個人觀點或利益影響公正,關乎中時所提供的新聞資訊能否不含偏見、正確、平衡、公正,與公共利益有關。
王丰與中國時報公司投資方在群組對話中就新聞呈現的內容、走向、關注重點聯繫,涉及新聞媒體公正性,並左右公眾接收訊息的觀點是否平衡充分。高院認為難以認定黃國昌是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第2款「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例外情況。
高院表示,二審與一審判黃國昌無罪的理由雖不同,但結果相同,因此維持一審判決。因黃一、二審皆無罪,依速審法規定,幾是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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